一、习性变革如何重新诠释?
戊戌变法作为近代中国的历史事件曾经被反复解读过,但是人们把目光似乎仅仅集中于变法诏令颁布前后的政局变化和党派之争,而没有把变法视为波及社会和文化各个场域的全方位运动予以关照,更没有把变法视为下层启蒙运动的生长点加以理解[1]有别于以往的诠释角度,本文侧重于把戊戌维新放在长程的社会演进过程中重新进行审视,而不是把它单面地理解为被缩微化的*热点。其实,如果摆脱对“戊戌”进行定格化的事件性处理,那么我们也就可以了解,历史当事人所关注的不仅是皇家诏令与维新人物的上奏构成的一个短暂生存过的精英*的世界,人们所表述的似乎也不仅仅是上层*制度创新的渴望,而是同样关注着下层律动着的个人情感控制与社会结构改造过程的变量关系。换言之,就是习性控制与国家政权建设的微妙关系。
在当代社会学者的解释中,“习性”不仅是通过传统累积下来的一些社会行为与思想表现的历史残余,而且被解释为一种最低级的实践形式,如仪式、婚姻选择、日常生活的世俗经济行为等等[2]。具体到维新时期,中国惯有的一些生活现象如缠足、早婚、蓄辫、*等都可纳入习性的范畴。因为习性是一种社会化了的主体性,因此习性的改变基本要受两个程序的制约:首先,习性的变化是情感控制的过程,即从外部转向于内部,表现为一种重新“内部化”的态势[3];其次,习俗的变迁往往受到外部*目标与权力关系的支配,很难表现为纯粹的精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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