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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戊戌维新时代关于 习性 改造的构想及其意义

时间:2007-3-10 9:02:55  来源:不详
二)害于传种也;(三)害于养蒙也;(四)害于修学也;(五)害于国计也。其审视焦点即在于婚姻时间的早晚。因此,婚姻时间的控制变成了文明分野的重要标尺。同时梁氏又引述了统计学家的调查报告,从而得出结论说:“凡愈文明之国,其民之结婚也愈迟;愈野蛮之国,其民之结婚也愈早。”在结尾部分,梁启超更是把婚姻时间的重新定位视为一国国民立于此竞争世界,而且有优胜之资格的必要条件,而婚姻时间的改变又是改良群俗的实践方法之一。进而论之,群俗改进又是*变革运动的呼应力量,“我国即使*革新之目的既达,而此后所以谋进步者,固不可不殚精竭虑于此等问题。况夫群俗不进,则并*上之目的,亦未见其能达也。”[28]在这种情况下,风俗的变迁与设计就自然变成了*变革程序的组成部分了。

  以上对维新时期有关习俗变迁的构想与设计进行了概要性评述。由于受“戊戌时期”这一时间规定的限制,以上评论尚主要只能集中于早期习性变革的论述与实践上。就实际历史进程而言,中国近代习性的变迁是一个十分复杂和长期的过程,戊戌变法时期的许多言论往往只是为这些变化提供了某种舆论视角和实施的可能性,却并不完全意味着在社会层面上真正进入了“体制化状态”。最突出的例子是,不缠足运动在纸面倡言与实际运作之间的差别性。不缠足运动虽然倡导得很早,一度有蔚为大观之势,然而,由于其基本上是一次男人的运动,没有在实践层面转化为女性自觉的行动。在戊戌期间,湖南出现了《湖南不缠足会嫁娶章程》这样的文献,《章程》第一章就指明立章程的原因是“不致以不缠足之故,为世俗所弃。”由此可以反证湖南推行不缠足运动之艰难。直至1912年民国政府仍不断申明禁止妇女缠足,并于同年三月发布《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并通过国家权力的干预把*贯穿于基层社会。

  另有一例是剪辫易服的过程,也颇堪玩味。如1903年《湖北学生界》即发表有“剪辫易服说”,申述剪辫有利于强兵强种之由。可是到了本世纪三十年代,蓄辫之风仍没有完全禁绝。据李景汉1930年对北京郊区所做的调查,京郊一个村子不仅缠足之陋俗尚未割除,已婚117名妇女中缠足者仍有31人,占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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