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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辛亥革命时期的浙江军政府

时间:2007-3-9 17:40:47  来源:不详
5〕,凡都督府事,事无巨细均由参议部协商〔16〕。黄元秀也说“所有军政大纲,皆由参议会(应为部,引者)议决,送都督府执行”〔17〕。但参议部只是军政府草创时期临时性与过渡性的议政和立法机关,它非经选举产生,参议还可兼任其它行政官员。于是都督府决定设立省临时议会,12月10日,省临时议会正式召集,选举莫永贞、张翅为正副议长,议员共38人〔18〕。 

从临时议会议决公布的《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中华民国浙江省议会法》、《浙江省议会议员选举法》等法规可知,浙江省议会的组织原则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贯彻了立法与行政、 司法分立的原则。议会法规定:现任行政、司法官员、现役海陆军人、警务人员、各学堂学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不得为省议会议员。(2 )议员资格注重*道德和学识。议会法规定:本省20岁以上男子居住本省3 年以上、有正当职业、识文字者有选举权;有本国国籍的男子,居住本省5年以上、年满25岁又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剥夺公权或停止公权、失财产之信用、有精神病,得被选为省议会议员,这与清末省谘议局议员资格强调财产和官职很不相同。 

这些法规还明确规定了省议会的职权及其与都督府的关系。作为全省最高立法机关,省议会有讨论议决本省根本法及其它法律、本省预决算、本省税法及公债、本省对外契约之缔结及继续等权利。此外,省议会作为全省最高民意机关,对都督本人及都督府有监督控制权。都督任命各司、局长必须经议会同意;都督只能公布、执行议会议决的法律案;如有异议,可在7天内提请议会再议, 但如到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维持原议,都督必须公布执行;议会有权弹劾政务员、对都督提出质问书及不信任案。这表明浙江的议会民主制建设已取得相当的成就,正如台湾学者李国祁所说, “辛亥革命确使浙省达到*近代化的理想”〔19〕。 

在议政、立法机关中,革命党人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笔者查得参议部的8位参议是清一色的革命党人,临时议会38 名议员中至少也有15人是光复会、同盟会员,有的议员虽然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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