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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辛亥革命时期的浙江军政府

时间:2007-3-9 17:40:47  来源:不详
有参加革命党,但曾从事革命宣传,参与所在府县的光复,也应属于革命派。 

浙江军政府还逐步建立和健全了独立的司法机关。1912年1月22 日,军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明确规定军政府实行司法独立原则,其内容包括:(1)法院的组织机构独立。“约法”规定, 行使审判权的法院与行使立法权的议会、行使行政权的都督及政务员分开,单独建立组织体系,以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2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约法”规定,法院依法律审理民、刑诉讼,“法官单独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3)为了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规定了法官的身份保障。“法官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及应免职之惩戒宣告不得免职,并不得任意更之”。〔20〕 

为切实贯彻司法独立原则,军政府采取了诸多措施。其一,建立各级审判机构,明确规定上诉制度和审判制度。军政府先后公布了《浙江省法院编制法》、《修订浙江省法院编制法》、《浙江省审判暂行简章》等法规〔21〕,规定浙江实行*三审制,即在各县设县法院,审理第一审民、刑诉讼案件;在各军政分府所在地设地方法院,审理不服县法院判决而上诉之民、刑案件;在省会设省法院,审理不服地方法院第二审判决而上诉之民、刑案件。各级法院均设检事厅,负责提起公讼、实行公诉并监督判断之执行。各法院推事及检事厅检事不得从事政党、社团及中央或地方议会事务,不得干预政事和经商。其二,严格法官考试制度,建立专业化的司法队伍。军政府公布了《法官任用法议决案》,规定“凡法官非经考试合格者不得充任”〔22〕。后又依据该法制定了《法官考试法议决案》及其修正案,详细规定了法官考试的形式、内容和方法〔23〕。这对保证司法人员素质,实现司法独立具有重要意义。其三,建立律师制度,确立辩护原则。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相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清末预备立宪时,以沈家本、伍廷芳为首的修订法律馆在拟订诉讼法草案时汲取了这一原则,但在呈请清廷批准时被绞杀于“母腹”。浙江军政府先后公布了《浙江省辩护士法议决案》、《浙江省辩护士考试暂行规定》、《浙江省辩护士登录规定》等法规〔24〕,明确规定了律师的职权、资格、辩护的程序及考试录用和登记办法,建立了西方式的律师制度。律师制度的建立和辩护原则的确立,是对清政府主观臆断的封建独裁审判制度的否定。其四,制定了检证规则,确立了司法审判重证据不偏信口供原则。审理诉讼重证据不偏信口供是资产阶级否定封建时代案件审理中的刑讯逼供以确保司法独立的重要原则。浙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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