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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评析

时间:2007-3-9 17:42:56  来源:不详
  第一、人民主权的*原则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帝王主宰一切,人民被称作“子民”“臣民”,无寸权可言,《约法》只字未提帝王专制,无言地宣告了其寿终正寝。同时代之以人民主权。

  《约法》开宗明义:“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清楚地说明,清政府的统治结束以后,继之而起的不再是汉室帝国的重建,也不是君主的开明专制,而是民主共和的新型的*制度。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核心,也是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的主体。“盖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孙中山:《建国方略之三·社会建设·自序》)孙中山主张建立“民国”,“何为民国?美国总统林肯氏有言曰:‘民之所有,民之所治,民之所享’此之谓民国也”(孙中山:《建国方略之三·社会建设·自序》)

  为了体现人民主权的*原则,《约法》以整个第二章规定了人民的自由、权利和义务。人民的身体非以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的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人民有“保障财产及营业”、“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秘密书信”、“居住迁徙”、“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于议会”、“陈述于行政官署”、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依法“纳税”、“服兵役”的义务。关于人民的自由权利、义务的这些规定,使人民主权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在民主共和国刚刚诞生之际,无疑对于促进人民的觉醒,废除封建特权,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人民主权的*原则以及据此规定的人民的自由、权利、义务,很明显是漏洞百出的,在阶级社会里,赋予“人民”以超阶级的意义的权利,是不现实的。《约法》中有关人民的条文最关键的是“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也就是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为“人民”一部分的无产阶级,这一自由已不具有任何意义;而“人民”的另一部分资产阶级则可以“合法”地“营业”,剥削无产阶级,无产阶级衣食无着、饥寒交迫,还会享受什么自由、权利呢?列宁称这种自由为“纸上的自由,而不是事实上的自由。”(《列宁全集》第29卷第317页)毛泽东同志也精辟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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