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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评析

时间:2007-3-9 17:42:56  来源:不详
,但是不负实际*责任。大总统的职权主要有:公布法律、命令;统帅军队;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接受使节;颁发勋章、荣典;宣告大赦、特赦。这些权力似乎很大,却受到许多严格的限制:(一)大总统无权干涉立法和司法;(二)大总统行使财权要争得参议院同意;(三)参议院以三分之二多数可以驳回大总统否决;(四)大总统签署条约需经参议院批准;(五)高级官员的任免需经参议院同意;(六)大总统公布法律、命令时需有国务员副署。大总统的权力经过严格的限制已所剩无几,实际的权力是在国务员。国务员包括总理和各部总长,负*责任,直接对参议院负责,实际掌握总统所具有的职权。

  法院具有最高司法权。法官由司法总长和大总统任命。法院负责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审判。为保证司法权独立行使,《约法》规定,法院“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以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司法权也受到相应的制衡:(一)法官由司法总长和大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同意;(二)参议院有权弹劾法官;(三)参议院可以限制法院的管辖权。

  三权分立的*结构,以权力的制衡防止独裁专权,对于几千年集权官僚*的中国,是伟大的历史进步。但是三权分立并非如资产阶级所吹捧的那样尽善尽美,它只不过是普通的产业分工原则运用到国家机构而已,不可能彻底消除独裁专权、也不会保障人民的民主。民意的体现者参议院的参议员,其产生“由地方自定之,为把持地方的军阀、官僚和政客开了方便之门,由于选举资格的限制,也只有他们才能当上参议员。参议院所体现的“民意”也就昭然若揭了。另外,三权分立,互相牵掣,必然造成运转不灵,官僚主义泛滥,被独裁专权者所利用。事实证明,三权分立不仅没有约束住袁世凯和其它掌权者,而且变本加利了。三权分立仅仅成为装饰门面的一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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