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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评析

时间:2007-3-9 17:42:56  来源:不详
世界上只有具体的自由,具体的民主,……在*斗争的社会里,有了剥削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劳动人民不受剥削的自由,有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就没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民主。”(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约法》第十五条规定:“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也就是说人民的权利可以“合法”地受到剥夺,所谓“治安”、“公益”、“非常紧急必要”可以随时随地任意加以解释,为破坏民主,提供了一个冠冕堂皇的口实。

  因而,不难看出,《约法》虽然遵循着人民主权的*原则,然而在具体表现人民主权的内容中,又抽去了劳动人民的自由和权利。这样也就动摇了《约法》的根基。

  第二、三权分立的*结构分权理论是资产阶级启蒙*学者的重大贡献,这一理论可以表述如下:“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来约束权力”。(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54156页)三权分立、互相监督、互相制衡为《约法》完全接受,以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这四章规定三权及其关系,确立了民主共和国的*结构。

  参议院具有最高立法权,同时又是制宪和民意机关。参议院的权力广泛,议决法案、预决算、税法币制、度量衡准则、公债;回答咨询;受理请愿;监督政府,弹劾大总统、国务员;批准官制、官规及官吏任免等等。为了保证参议院职权的有效行使,《约法》规定:“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罪犯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同时参议院的职权也受到制衡:(一)参议院议决之一切事件、法律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执行。(二)大总统对于议决一切事件、法律有请求复议之权,而且只要争得三分之一同意,就可以否决。

  大总统和国务员具有最高行政权。行政采取责任内阁制。大总统是国家元首,代表国家,代表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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