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5、556-558页。)对工人:“国民党之主张,则以为工人之失业者,国家当为之谋救济之道,尤当为之制定劳工法,以改良工人之生活。此外如养老之制、育儿之制、周恤废疾者之制、普及教育之制,有相辅而行之性质者,皆当努力以求其实现。”(注:独秀:《造国论》,载《向导》第2期(1922年9月20日)。)此后所颁行的一些政策措施证明国民党确是有心提高农民、工人生活和地位,落实宣言的承诺。
(一)“一大”闭幕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成立了中央农民部,接着又成立了国民党中央农民运动委员会,辅助农民部工作。1924年3月19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初步确立了农民运动计划,决定在农村组织农民协会和农民自卫军。
1924年6月,林森主持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修正通过农民部提出的“对于农民运动之宣言草案”,并经孙中山批准,以《政府对农民运动宣言》正式发表。宣言表示:为“代表全国民之利益,贯彻三民主义,实行国民革命”,“其特别之任务,尤在于督促占全国民百分之八十的农民使之加入国民革命运动”。宣言规定:“农民协会之性质,为不受任何拘束完全独立之团体”;“为防御土匪兵灾起见,特许其在一定计划之下,组织农民自卫军”。(注:《政府对农民运动宣言》,载《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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