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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43:52  来源:不详
131—132页。)自立会“五祖旧章”规定:凡有不孝父母、越礼反教、临阵退缩、扰乱码头、私造谣言、欺兄灭弟、调戏兄嫂、引水带线、挑灯拨火、私传口号等行为者,杀无赦;凡有穿堂乱法、瞒天过海、口吐红痰、挖汤撇油、私卖香规、私看内财、红面视兄、强良(梁)无理、贪财爱宝,同穿诱鞋者,自立会新章规定:泄露军机,滥引匪类、浸吞公款、恃众抗议、擅毁教堂、不遵节制、掳奸劫夺、酗酒行凶等格杀勿论。凡入会者,“必须五个联名具保”,有违反上述规定者,“五人同坐妄保之罪。”(吴良愧:《自立会追忆记》、《自立会史料集》岳麓书社,1983年版,第103104126129131132页。)这些条款并非完全是一纸空文,对会众确有一定的约束力。例如马福益部下座堂马龙彪为马之族亲,办事得力,但因与会中兄弟郭某之妻私通,按会规,犯了“同穿绣鞋”之罪,因而必须“开丢”(即令犯者*,丢掉性命)!马福益便召集会中重要成员开会,宣布马龙彪劣迹,依章严惩,与会头目多有为之求情者,马福益仍勒令马龙彪投江自尽。另有姓戴的会友,违反会规,马福益星夜开堂,判处死刑。马福益泣送戴至河间自剖胸腹时,路过山岩狭隘处,死者犹回首对马言:“大哥好走,须防失足跌下坑去!”马亦呜咽,应而慰之。诚如革命党人刘揆一所云:马福益“不肯枉法,与视死如归,足为吾辈革命所取法。”(刘揆一:《黄兴传记》,《刘揆一集》,华中师大出版社,1991年版,第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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