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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所未有的民变高峰——辛亥前十年民变状况分析

时间:2007-3-10 10:51:29  来源:不详

   

     民变,古已有之。《东周列国志》谓:“(周厉王)暴虐无道,为国人所杀,此乃千年民变之始。”此后,历代历朝屡见不鲜,王朝末年尤盛。然而,辛亥前十年民变地域之广、次数之多,参与者及引发民变的因素之复杂,前无古人(注:民变,《汉语大词典》释义为:“旧指民众暴动。”(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版)《东周列国志》谓:“(周厉王)暴虐无道,为国人所杀,此乃千年民变之始。”由此可知在古汉语中“民变”指具有某种正义性、以暴力反抗“暴虐无道”、丧失“天意民心”的朝廷的行为。清末章炳麟《驳康有为论革命书》谓“英、奥、德、意诸国,数经民变,始得自由议政之权”,则将西洋人的议会争辩与民众抗议皆纳入“民变”的范围,基本意思不变。1949年后中国大陆发表的文章、书籍中,“民变”的词意扩大,往往把毁坏新式学堂、反禁烟、反户口调查,甚至把挟嫌报复、哄抢富户、*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行为皆视为反清“民变”。下文列举的各家统计数字多如此。从广义上说,此起彼伏的各种*、反社会行为固然是王朝末年社会动荡不安的表现,一旦汇成大潮,便成为推翻清政府的社会基础。但就严格意义而言,毁坏新式学堂、税务机构等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至少是违背公德、目无法纪;至于为一己之私*放火、盗窃抢劫、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等,在任何社会都属于犯罪;部分少数民族的反清“斗争”,恐怕含有分裂祖国的动机。由于清代官方资料及当时绝大部分报刊将宣传民主、反清革命与盐枭、盗贼、土匪、分裂祖国等活动均称为“匪”,除一部分能够明确辨析其性质外,多数含混不清;加之引发清末游民、失业贫民*、反社会行为的原因十分复杂,故本文仍将其视为“民变”的一部分,但区分其不同的性质与产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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