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则是以反革命的罪名来处置那些可能威胁自己的对手,乃至任意处置那些主观认定为“罪大恶极”的无辜平民百姓。这样,革命便走向自己的反面。
当然,不应把这种极端扭曲的社会现象归咎于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它毕竟产生于中国的历史社会土壤。而且,还必须看到,由于落后的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法国大革命在辛亥前后对社会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相当有限的。它的影响并未普及于一般群众,而主要局限于以新式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社会精英群。即令是社会精英群,认识层次也不尽相同,多数只限于情感激动层次,真正进入理性层次者为数并不甚多,而且理解也并非确切。这是由于中国的民族危机极端严重,瓜分亡国的威胁迫使广大群众不断奋起抗争,同时也使一代又一代社会精英在尚未作好思想准备的情况下便被推上革命领导地位。他们率先为民族解放事业献身,并且期望有更多的追随者为民族解放事业献身;因此,他们在革命宣传中必然是民族(革命)利益高于一切,而个人利益(直至生命)必须服从民族(革命)利益。这种宣传,在过去的历史条件下,是可以理解的,而且也是必要的;因为,如果没有民族的解放(或阶级的解放),也就没有个人的解放。但是,这样长期的反复的宣传,也容易走向片面与极端,以致使中国的民主思想启蒙受到很大局限。
因为,君主专制无非是一种政体,宗法结构和宗法思想才是它得以长期延续的基础。辛亥革命前后的民主主义宣传教育,最初曾在改造奴隶根性和争取人权自由方面下过功夫。但随着武装起义的频繁策动,革命党人一方面把批判的火力集中于清朝的皇帝与政府,一方面则极力宣传民族主义以求增强革命队伍的凝聚力与组织纪律。与此同时,革命党人也逐渐重复立宪派的论调,认为中国的国情与法国不同,人民早已享有很大的自由,因此更须加强的倒是道德与纪律。辛亥革命以后,就连长期接受西方教育并在国外活动的孙中山,也认为中国人自由散漫得如同“一盘散沙”,必须经过家族一宗族一国族的发展,才能团聚成为统一的强大的民族。而个性解放、人权自由,在孙中山晚年阐明三民主义的系列演讲中,并没有占据起码的位置。
在近代中国的历史进程中,以父家长主义为核心的宗法思想始终未能受到比较充分的清算。不管是在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还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社会主义革命阶段,革命推翻了旧的家长而同时也就拥立了新的家长;人民在这个新的“家庭”里依然处于从属与依附的地位。人民的福祉多少与社会的进步与否,更多地是取决于家长是否贤明及其采取何种政策,而人民的意愿与实际参与所起的作用是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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