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务运动与外交的关系,是学术界对洋务运动评价中肯定、否定或肯定与否定参半者们讨论的重要内容之一。否定论者为了达到否定洋务运动的目的,把清政府的妥协外交完全划在洋务运动的范围,因而把所有与外国签订的屈辱条约都算在洋务运动的帐上,这样,洋务运动除为了镇压人民革命而兴起的反动性之外,加上一个妥协投降的买办性,当然就被彻底否定了。肯定论者为了贯彻他们的论点,则拿出另一条理由,说洋务运动是内政,外交属于国务活动,不在内政范围之内,因而妥协外交应该撇开,所订屈辱条约与洋务运动不相干,这样肯定论就能成立了。
我认为上述二者都有片面性。首先,否定论者把妥协外交看作是洋务运动的外交路线是不正确的。清政府的妥协外交不自洋务运动始,1842年的《江宁条约》、1858年的《天津条约》和1860年的《北京条约》,以及《瑷珲条约》等屈辱条约条款,都是在洋务运动之前签订的;在洋务运动后签订的《辛丑条约》和北洋军阀国民党统治时期所签订的卖国条约,所损失的民族权利,远远超过洋务运动中所订的条约。怎么可以把妥协外交等同于洋务运动呢?肯定论者的观点也有问题。洋务运动就是在“两害相权取其轻”决策下对外妥协并签订屈辱的《北京条约》取洋人长技对内镇压人民革命而“起步”的,怎么可以把妥协外交排除在洋务运动范围之外呢?一般地说,外交总是要为内政服务并服从内政需要的,从没有与内政无关的外交。因此,把外交与内政割开,于理于史实均说不通。
我的见解是,外交与洋务运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问题在于洋务运动有无自己的外交方针?答复是肯定的。那就是“守定和议”或“守定和约”。从中央奕䜣到地方上李鸿章等洋务派头目,无一不强调这个方针。“守定和约”有着两面性,一是妥协性,即条约规定给予列强的权利一定要遵守,公认的爱国主义者左宗棠也不例外,因为清中央政府与外国签订的条约不遵守是不可能的;二是民族性,即条约以外的求索,一点不给,洋务派在60—70年代拒绝列强的开矿、陆地架设电线、修建铁路等无理要求,都是依据这一原则。总的看,民族性与妥协性相比较,民族性是主要的。可见,对外妥协是清王朝的外交路线,不能算在洋务运动的帐上。所以我曾说:洋务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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