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书系何人编造,指名题参,交与该部议罪。”康熙二十六年(1687)刑科给事中刘楷上疏说:“自皇上严诛邪教,异端屏息,但*词小说犹流布坊间,有从前曾禁而公然复行者,有刻于禁后而诞妄殊甚者。臣见一二书肆刊单出赁小说,上列一百五十余种,诲*之书,贩卖于一二小店如此,其余尚不知几何?此书转相传染,士子务华者,明知必无其事,佥谓语尚风流,愚夫鲜识者,妄拟实有其徒,未免情流荡佚,其小者甘效倾险之辈,其甚者渐肆狂悖之词,真学术人心之大蠹也。”因此要求“一切*词小说……立毁旧板,永绝根株。” 这次对小说的查禁,共一百五十余种,所谓“多不经之语,诲*之书。”相对于明人只禁《剪灯》、《水浒》一类,元人只笼统查禁“妄撰词曲”,法网严密了,但*的背景也还克制,因为特别规定,此次*只是官方之事,不许百姓请告,理由是“恐致奸徒借端扰害良民。”另外,这次*的手段,还不够细,只笼统规定违者要“从重治罪”,有待日后的“发展”与“完善”。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上谕说:“私行造卖刷印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者杖一百。看者杖一百。革职、流徒、杖打,规定得十分详细了。对于查禁不利的官员,也有处置措施:“若该管官不行查出,一次者罚俸六个月,二次者罚俸一年,三次者降一级调用。”
这一处罚举措,为雍正继承下来。《台规》载:“雍正二年(1724年)又奏准,凡坊肆市卖一应*词小说,在内交与都察院等衙门,转行所属官弁严禁,务搜版书,尽行销毁;有仍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看者杖一百;该管官弁,不行查出,按次数分别议处,仍不许借端出首讹诈。”这些处罪手段,到了清乾隆三年(1738年)以前,大概已然固定下来。《书坊禁例》载:“乾隆三年(1738年)议准,查定例,凡坊律市卖一切*词小说,在内交八旗都统、察院、顺天府,在外交督抚等,转饬所属官弁严行查禁,务将书版尽行销毁,有仍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该管官弁不行查出者,一次罚俸六个月,二次罚俸一年,三次降一次调用。益*词秽说,最为风俗人心之害,例禁綦严。但地方官奉行不力,致向存旧刻销毁不尽,甚至收买各种,叠架盈箱,列诸市肆,租赁与人观看。若不严行禁绝,不但旧版仍然刷印,且新版接踵刊行,实非拔本塞源之道。应再通行直省督抚,转饬该地方官,凡民间一应*词小说,除造作刻印,《定例》已严,均照旧遵行外;其有收存旧本,限文到三月,悉令销毁。如过期不行销毁者,照《买看例》治罪。其有开铺租赁者,照《市卖例》治罪。该管官员任其收存租赁,明知故纵者,照《禁止邪教不能察缉例》,降二级调用。”类似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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