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的禁海令及迁海令,是清政府出于军事需要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属于对内政策的范畴。但是,它客观上阻碍了对外贸易的发展,使中外商品交流受到影响。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朝统一了台湾,清除了海上最大的反清据点,为废除海禁创造了条件。二十三年(1684年),清政府解除海禁,开海贸易。二十四年(1685年),清政府先后在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广州设立四个海关,负责对外贸易和征收关税。从此,对外贸易蓬勃发展。
开海贸易促进了沿海地区乃至全国经济的繁荣,增加了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但也引起了统治者的不安。他们担心人和船出海不归,对其统治不利。他们也对西方国家怀有疑虑,担心洋人觊觎中国领土。因此,他们既允许对外贸易,又采取种种限制措施。
康熙末年,东南沿海常有海盗出没,南洋华侨与日俱增,清政府十分不安,惟恐出现郑成功第二。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康熙与大学士等言:“海防乃今日之要务,昔过苏州时,知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其余悉卖在海外。……海外有吕宋、噶喇吧等处,常留汉人,自明代以来有之。此即海贼之薮也。”[1] 下令加意防范。加之通过与罗马教廷的矛盾,康熙体会到西方教会势力的骄横,觉察到西力东渐的潜在威胁,他为国人敲响了警钟,明确指出:“海外如西洋等国,千百年后,中国恐受其累。此朕逆料之言。……国家承平日久,务须安不忘危。”[2] 在这种背景下,清政府颁布了禁教令和南洋禁航令,禁止天主教在中国的传播,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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