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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689-1727年中俄外交关系的考察

时间:2007-3-10 9:03:17  来源:不详
“有关根特木尔一事,据达尼尔(即阿尔申斯基,涅尔琴斯克俄国官员)称已奏报察罕汗,一旦指令下达,彼当立即交出,决不延误……朕自获悉上述种种后,方始了解我国边陲地区与俄国毗连……但迄今未见尔对朕之谕旨作出答复,亦未将我逃人根特木尔归还我方或不再庇护,尔方人员仍一如既往肆意侵扰我国边民……我方军民当即攻克雅克萨城……尔国使节米起佛尔魏牛高(即尼基福尔·维纽科夫)抵此间,报知尔之钦差正兼程前来,业已离此不远,并带有书信,乞朕准予双方举行和谈,以划定边界;朕获悉后,当即遣使传旨,令我官兵解雅克萨之围,并停止一切攻战,以期于尔国大臣抵达后,议定疆界,树立界标,借以确保两国彼此和好。”[1] 

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中俄双方签订了《尼布楚条约》。无庸讳言,根特木尔事件是推动条约签订的一个重要因素。条约划定了中俄东部边界,并对逃人及越境等纠纷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定“两国猎户人等,不论因何事故,不得擅越已定边界”,“此约订定以前所有一切事情,永作罢论。自两国永好已定之日起,嗣后逃亡者,各不收纳,并应械系遣还”。但是,尽管条约就订约前的逃人问题达成共识,却并未因此就结束了两国猎者越界纵猎、互杀、劫夺的行为。恰恰相反,逃人问题在《尼布楚条约》签订后不久就掀起了一个高潮,成为尼布楚谈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中俄交涉的主要内容。 

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尼布楚条约》中关于逃人、越境等方面的规定,在尚未划界的中俄两国中段边界地区(属于喀尔喀蒙古各部游牧区域),不能发挥其法律效力。 

    在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因受噶尔丹攻扰而暂附俄国的大批喀尔喀王公在局势稍稳后纷纷从俄国返回故地,从而在喀尔喀蒙古地区出现大量逃人事件,而且主要是从俄国逃往清朝。据《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和《十八世纪俄中关系、史料、文件集》的有关记载统计,自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至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这一年,清廷停止中俄通商以敦促解决边界问题)不到30年间,中俄之间共发生了70余起越界逃人事件,其中大约有50起(约占70%)是与喀尔喀蒙古有关,其余20起发生在额尔古纳河以东的黑龙江地区;而在这50起逃人事件中,单纯的逃亡事件为34起,其中从俄国逃往中国的就有24起。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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