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治十三年(1656年)俄使巴伊科夫在北京贸易的成功极大刺激了俄国政府对华贸易的胃口,对于俄国来讲,《尼布楚条约》最大的收益就是使其对华贸易合法化,成为西方唯一发展对华商务关系的国家。这在为俄国带来巨大商业利益的同时,也使其对北京贸易产生了越来越大的依赖性。中俄关系中,俄国政府最关心的就是通商获利,“彼得大帝统治时期的俄中关系史,就是俄国在远东的商业史以及中国政策对这种经济关系所发生的影响的历史”。[18]
尼布楚谈判之后,俄国政府便沿用《尼布楚条约》中的有关条款,频繁地派出商队赴北京贸易。[19] 商队领队由沙皇任命,持有俄国外交部颁发的路票。商队路线最初为尼布楚——齐齐哈尔。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以后,在清廷的认同下改道为经由喀尔喀蒙古的色愣格斯克——张家口一线。除了在北京的官方贸易外,在齐齐哈尔和蒙古库伦还有私营的贸易市场。
这一时期的中俄通商,其最大特点就是并不存在一般商业意义上的“互惠性”。由于清朝并不向俄国派出商队,而且基于中国传统的朝贡惯例,俄人的贸易被认为是一种朝贡行为,凡来北京或齐齐哈尔的商人,无论是否官方商队,清廷一律提供粮食和运输工具,与俄国通商对清朝国库并无任何商业利益可言。这种单向贸易的存在是有其历史原因的。“贸易” 这个现代社会里的经济学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均被赋予了诸如“朝贡”、“向化”之类的*内涵。
因此,在早期中俄贸易中,两国对贸易的属性认知是完全不同的。最大可能地发挥贸易的经济功能,是俄国政府孜孜以求的目标;而清廷则更为看重中俄贸易关系的另一个属性 ——外交功能。清朝对这种“单向性”贸易的默认,主要是为保持中俄外交关系的稳定,且当清廷意识到通商对于俄国具有实足之“诱惑力”后,便紧紧抓住这一“法宝”使其成为对俄外交战略的一部分。一旦两国外交事务出现摩擦,就会在中俄贸易关系上予以即时体现。对此,后文将有详细叙述。因此,尽管两国对中俄贸易性质的认知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但对其在中俄外交关系上日益凸现的重要地位,双方的看法则是完全一致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