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廷对朝鲜贡物的减免、回赐与加赏
(一)从减免到赏受
对朝鲜岁贡的减免始于清崇德五年(1640),清太宗谕令:“岁贡米万包,皆取给于民者,今减去九千,止贡千包。”[⑩]此后经顺治、康熙、雍正朝屡次裁减,到雍正六年(1728)最后一次减免后,朝鲜岁贡数量已不到最初的十分之一。
最初的岁贡物品有18项,减免后只有9项(各色布、绸分别合计一项,大、小纸合为一项)。全部免除进贡的9项是:黄金百两,白银千两,水牛角二百对,豹皮百张,青黍皮三百张,顺刀二十口,苏木二百斤,茶千包,胡椒十斗。额数不变的仅有一项:鹿皮百张。额数增加的也仅有一项:大小纸二千五百卷增加到五千卷。其余8项均大幅度减少:水獭皮四百张减为三百张;腰刀二十六口减为十口;五爪龙席四张减半;各样花席四十张减半;各色布万二千疋减为三千二百疋;各色绵绸二千匹减为四百疋;米万包减为四十石。[11]
与岁贡经多次减免不同,三大节礼物的品种与数量变化不大。但清朝入关前后对朝鲜侍女、鹰犬、军需品等物资的“要索”,早在顺治中,就已经“一概停免”。
在减免贡品的同时,清廷还一再合并或减免朝鲜的“随表贡物”。起初清廷对朝鲜的各种“随表贡物”是欢迎的:“外国慕化,来贡方物,照其所进收受,不拘旧例。”[12]但由于朝鲜使者大都兼行数项谢恩或其它事由,有时一次使行所携带“随表贡物”竟达十余份之多,其数量极其庞杂。这些贡物都要执行“薄来厚往”,势必成为清廷应接不暇的负担。因此自康熙中叶开始,清廷屡令将朝鲜谢恩礼物“留抵”,即按额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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