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朝鲜对清朝的朝贡名目及物品
清与朝鲜的宗藩关系始于崇德二年(1637),以“丁丑约条”的签订为标志,终结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是年中日缔结“马关条约”,其中规定:中国承认朝鲜为独立自主国,废除贡献典礼。在长达258年的时间里,朝鲜向清朝朝贡物品,从未中断。[④]其贡献朝觐之规仪沿袭了明朝与朝鲜交往的旧制:“其万寿节及中宫千秋、皇太子千秋、冬至、元旦及庆吊等事,俱行贡献之礼,并遣大臣及内官奉表,其所进往来之表及朕降诏敕,或有事遣使传谕,尔与使臣相见之礼、及尔陪臣谒见并迎送、馈使之礼,毋违明国旧例。”[⑤]
“丁丑约条”规定一年五度固定使行,即万寿、中宫千秋、皇太子千秋、冬至、元旦,但实际上中宫千秋、皇太子千秋之进贺使并未派行,其余三大节(万寿、冬至、元旦)加上年贡使,合并而为节使,其全称应为“进贺冬至、正朝、万寿三大节兼岁币使”。[⑥]此外,皇历赍咨官使行,也是在固定的时间、以较固定的规模发往北京,以取得清朝按年颁发的皇历。以上两种是固定使行。不固定使行又称“别使”,主要有谢恩、进贺、陈奏奏请、陈慰进香、问安等事由。最初,朝鲜派往清廷的都是“单使”,执行单一使命:谢恩使奉表谢恩、进贺使奉表进贺,冬至使贺冬至,圣节使贺寿节。由于使行叠次,双方都麻烦,于是有了同时执行几项使命的使者,又称“兼使”。事实上朝鲜派往清朝的大多数都是“兼使”。这些使节都需向清廷呈送表文和贡品。使命不同,贡品也不尽相同。清廷则给以回赐,包括朝鲜王室、使团官员、属员。大批量的物资在这一过程中得以交换。
(一)岁币和三大节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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