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下回朝鲜“正贡”或“常贡”,或干脆让朝鲜使者带回。但这样仍然不能阻止朝鲜贡献谢恩礼物的热情。清廷不得不命令朝鲜停止贡献部分礼物。
康熙二十五年(1686),清帝首先停止其因谢罪而贡献礼物;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清廷又明确规定:“节行方物外,如遇颁诏进贺礼物、及为敕使颁诏所进谢恩礼物,亦令照例进献,应事件进到谢恩礼物,俱令停其收受,其谢恩照常进表,不必进献礼物。”[13]雍正朝,除三大节“随表贡物”外,其余所有“随表贡物”,清廷均令留抵正贡。乾隆帝更一再申令:“陈谢方物,概行停止。”[14]但朝鲜正宗国王则认为“有表无方物,殊非称谢之本意”,但皇旨又不能公然违背,只能找出种种原因,以与原例“事体有别”为由,仍然随各类谢表奉献礼物,“以致备抵之物,辗转存积”。最后,乾隆帝无奈之下只好命令礼部将“所有朝鲜国历年留存各物,竟著该衙门悉行收受,仍按照原物从优加赏”,是为“赏收”或“加赏”。这种赏收与特赐成为清朝与朝鲜朝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看出,清廷在对朝鲜贡物进行减免的过程中,十分重视贡物与回赐的*层面的含义,强调这样几个原则:
非土产不贡,对非朝鲜土产之物全部减免;
非“服食器用”之物,一概减免;
大量减免朝鲜“常贡”贡物数量,并尽量减低朝鲜朝贡的频密度,以控制贡物数量;
坚持“厚往薄来”、“柔惠远人”,大量回赐、赏收、加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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