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定例为:“雕案马一匹,貂皮百有二十张,银百两。”至顺治十年(1653)回赐礼单为:“案马一匹,黑貂皮二十张,貂皮百张,银百两。”其中,黑貂皮用绸缎代替,貂皮则用银两折价支付。[16]这种物品折银的做法被沿用近百年,一直到雍正七年(1729),雍正帝大为不解:“既已开载貂皮,何以又折为银?”在他看来:“至于赏银百两,亦应用仪物,以示朕优重藩王之意。”于是规定:“赏貂皮一百张,不必折价,其缎疋均于内库取用,令该衙门遵奉施行。至赏给国王银百两,改为内库妆缎四疋、云缎四疋,永著为例。”[17]
雍正朝以后,清廷对朝鲜王室“常贡”的回赐为:
万寿圣节、元旦节两行回赐相同:二等鞍马一匹,表缎五疋,里五疋,妆缎四疋、云缎四疋,貂皮百张。
冬至、岁币两行回赐:无鞍马,其余与万寿圣节、元旦节两行回赐相同。
(三)对朝鲜的赏收或特赐
“赏收”或“特赐”虽然也具有浓厚的*色彩,但它对应朝鲜的“随表贡物”,对朝鲜大规模的贡物形成事实上的报偿,实现了朝贡这种*行为中的物品交换的功能,因此成为朝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赐始于雍正元年(1723),因朝鲜国王以庆贺登基大典入贡,雍正帝特赐朝鲜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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