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页,应是37800余字(实际是33300余字)。但倘若按李秀成自己所说的字数,50页末是37000-38000字,到全文结束的第74页,恰为55500余字,正合“五万余字”之谱。
李秀成为什么将字数多算了?这个问题仅据现有的资料已很难作出圆满的解释,也许只能永远“存疑”下去了。不过有一条,他的供述,基本上是每完成一部分,即被曾国藩调走批阅,他自己是无从通篇加以统计的。显然,曾国藩所记的字数,先只是根据李秀成自己所说加以框算,后才是根据实际字数做了统计。现存世的原稿本,从影印本所提供的情况看,除个别所谓“错简”之处外,从意思上看是连贯的,从中也根本看不出有什么“撕毁”的痕迹[21]。而且事实上,曾国藩既然与李秀成在写作供述的问题上达成了某种默契,李秀成在写作中也就不太可能有什么“出格”之处,因此,曾国藩实在也没有必要将其中的一部分予以“撕毁”。
现存原稿本之所以给人以不完整的印象,主要是因为装订时的错页,也就是一些学者指出的所谓“错简”。
细读原稿影印本,可以发现,“错简”一共有两处:一是现第54页(应向后挪而成为第57页);二是现第72页(应向最后挪出而成为单独的一页,而将现第73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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