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和蒙古地区,这一政策的推行较大的影响了东北、蒙古等边疆地区的经济开发。
清朝统治者实行的“分而治之”“众建而分其势”的统治政策与很多国家历史上都出现过的二元或多元*体制又不一样。二元或多元*体制是指在一个国家内有两个或多个主体民族,而它们之间的历史文化传统相差较大的情况下,采取的*体制。如世界近代史上的奥、匈帝国,就属于这一类型。清朝是继承中国历代传统而建立的统一多民族国家。主体民族是汉民族,而边疆各民族和汉族的历史文化传统相差较大。 “分而治之”“众建而分其势”与 “因俗而治”“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是一个政策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边疆地区各民族的情况“因俗而治”“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从俗从宜”“各安其习”。也就是说,在一个国家内实行多种*制度,进行统治。另一方面为了强化清王朝对边疆民族的控制,“分而治之”使他们之间隔绝、封闭,大大地限制和缩小边疆民族首领的权限,使他们不能联合起来反抗清朝的统治。本世纪50年代,蒙古族学者黄静涛先生曾对此项政策进行过深刻的批判:“这一政府极端嫉恨南蒙古以至整个蒙古族的统一及其与汉族的联系;极端仇恨国内各民族间的平等与自由,清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狠毒政策,使蒙古处于‘藩属’的地位并使其与汉族隔绝了起来”[11] 。
总结清代前期的边疆民族政策,清政府在实施边疆民族政策时注意把握了以下三点:
一、中央机构中有理藩院的设置,地方机构有将军、都统、大臣对各边疆地区的有效管理,各边疆民族地区因俗设官,形成了治理边疆,贯彻边疆民族政策的一套自上而下、强而有力的完备的边疆民族管理机构。
理藩院的前身是“蒙古衙门”。设立于崇德元年(1636年),崇德三年(1638年)更名为理藩院[12]。清朝入关,建立对全国的统治,理藩院也演变为清王朝对全国边疆地区进行管理的重要机构。理藩院的组织由四部分组成:1、中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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