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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农业政策的近代化趋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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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2:5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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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其职责做专门化、具体化的界定,显示出农业问题得到政府前所未有的重视;而且也表明国人的农业生产开始走出自然经济的藩篱而面向市场,要求农业为商品的生产、流通服务。 事实上,商部问世之后,也正是“以该部章程中有管理农务之条”为由,力图在政府近代农业经济计划中充当支配者的角色。为此,一方面调整农业政策,积极从事于整顿全国各地及各项农事。如在1903年11月,奏请政府“振兴农务”,提出“清地亩,辨土宜,兴水利,广畜牧,设立农务学堂、农事试验场”等项具体措施,并“通饬各省举办”,以发展近代新型农业;[8]另一方面又着力于进行地方行政机构的变革,奏准中央在各地设立商务局,作为商部在地方的分支和可靠的支持机构,以形成新式的权力运作网络。在此之上,1904年11月,奏定各地委派商务议员数名,“悉心体察”本地包括农业在内的诸项事宜,务必定期将“各省土产生货若干,价值若干;何者畅行,何者滞销;何者可以改造熟货,何者当设法改良”等农情状况分门别类地汇报到商部。[9]两方面的结合无疑加速了省级农政专门机构的创设。1902年袁世凯在保定首设负责本属农业改良的直隶农务局;1905年川督锡良在成都设立川省农政总局,“以挈全省农政之纲”,局内分设农田、蚕桑、树艺及畜牧四部门,各县设农务局,“以稽考本属农事”,各乡遍设公社,层递形成了“总局倡之,各属率之,公社董之,民间则效而实行之”的农务系统。[10]这样,中央有了专门管理、指导农业的机构,各省州县设了农务局、劝农局,初步汇成上下相依、指臂相连的近代垂直式的农政系统。 1906年,随着新政的深入,清廷对中央各部权限做了较大改组,将工部并入商部,改称为农工商部。同时变原来的“平均司”为“农务司”,“专司农政”,旧时隶属户部的“农桑、屯垦、畜牧、树艺等项”,工部的“各省水利、河工、海塘、堤防、疏浚”等涉农事宜,悉划归农务司管理。[11](P480)与此相应,各省的商务局也变为农工商务局,并在各地设“劝业道”官制,附设劝业公所;各厅州县设劝业员,办理各地含农业在内的实业事项。毋庸置疑,经过此次调整,中枢与地方机构中有关农务的行政责任更明、职能更细,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先前中央机构上新旧杂陈,且部门间因在职权范围上纠缠不清而多掣肘推诿的弊端,统一了对以农业为首的实业的领导权,加强了近代意义的经济集权制,为农业改良提供了制度与行政方面的合法性基础。 概括地说,新政时期人们产业观念的变革和对农业功用的重新体认,驱使清政府农业行政开始了近代嬗变。晚清自上而下的新型农业行政构成,无论就其概念名称,还是论其职责权限,与旧时形同虚设的户部相较,愈来愈专门化、细密化和合理化;而且已初显上下相系、分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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