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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族早期的一夫多妻制及其在清代的遗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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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3:4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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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勿得登记,将女仆所生子女及抱养异姓子女,诈称亲生子女,科以重罪。” 又: “觉罗子女,每得一岁,礼部详加询访,将其年岁姓名,载之于档,虽婢妾所生子女亦登记,若为抱养异姓子女,则勿登记,若诈称抱养异姓子女为亲生子女,科以重罪。”(注:汉译《满文老档》(下),第20册,崇德元年十一月初七日,第1682—1690页。) 按清制,凡努尔哈齐之父塔克世的直系子孙得称宗室,塔克世之父觉昌安兄弟六人的子孙,则称觉罗。清廷对宗室血统纯洁的要求,显然最为严格。在上述规定中,将宗室子女分为三等,即正妻子女、“另室明居之妻”子女和“未分居女奴”所生子女。对于觉罗子女则未详加分析,只提到婢妾所生子女。这里的未分居女奴和婢妾,显系我们上文所述亦婢亦妻女子无疑,而另室明居之妻,应当即为“侧室”的同义词。至于有关觉罗的规定未曾提到她们,是因她们的子女与正妻子女待遇一样而不必再说,而不是说在觉罗家庭中“另室明居之妻”就不存在。她们既被称为妻,其所生子女又与正妻所生子女可以一体载之于档,其地位应该就是一夫多妻的妻,而不是妾。 嫡妻名分的确立及其地位的提高是容易说清楚的,最难说清的是这些“侧室”。在一夫一妻制出现之前,她们是地位较低于正妻的妻子而不是妾,在一夫一妻制确立之后,她们的地位下降,却始终未与妾等同,不过这种现象,只存在于皇族中有较高爵位者中间。 乾隆七年(1742)定,亲王准封侧福晋4人,世子郡王准封3人,长子贝勒准封侧室2人,贝子及入八分镇国公、辅国公准封侧室1人,冠服俱降嫡一等。又定,嗣后除奉特旨赏给王、贝勒等侧福晋、侧室外,其余即于媵妾内请封。凡应封侧福晋侧室者,必生有子女,将姻族姓氏奏明,得旨后咨礼部注册。”(注:奕赓:《佳梦轩丛著·东华录缀言》,北京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49页,并见道光《宗人府则例》卷3,第18页上。)这一规定,终清之世未改。 《宗人府来文·人事类》中屡屡可见宗室为生育子女的媵妾请封的记录,其格式大抵如下: “和硕怡亲王之媵妾方佳氏,系正兰旗包衣玉庆管领下已故护军方璧之女,年26岁,系本王之第四女之生母,请封侧福晋。咸丰二年十一月。”(注:《宗人府来文·人事封爵类》,第1卷,第456包。) “缙贝子妾媵赵氏于咸丰元年十一月四日戍时生一女。妾媵赵氏系正红旗包衣清德佐领下已故护军那郎阿之女,请封侧室。 &nb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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