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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族早期的一夫多妻制及其在清代的遗存

时间:2007-3-10 10:33:41  来源:不详
没有拦阻他,我说你族中肯依吗,他说有什么不依,我就依允了,立下两头正妻的字,我一时糊涂也依了。”
    此案的判决结果是:律载有妻更娶妻者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阿克栋阿依律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所立婚书当堂销毁(注:《内务府来文》刑罚类,第8卷,2115包,乾隆二十一年九月。)。
    第二例:
    民人刘氏,44岁。乾隆四十五年(1780)十二月男人病故,因无人养赡,四十六年六月再嫁与旗人、三等护卫邱拴住为妻。邱拴住后又娶孀妇那氏,过门后刘氏与那氏不分大小彼此姊妹称呼。后二人发生矛盾,邱拴住欲休刘氏,刘氏不允,邱因到衙门喊告。
    此案的判决结果是,刘氏夫丧未满即凭媒嫁与邱拴住,依居夫丧自嫁律杖一百,系妇人收赎,应离异。邱拴住更娶那氏为妻,应照有妻更娶律杖九十,那氏照律离异(注:《内务府来文》刑罚类,第8卷,第2145包,乾隆四十八年四一八月。)。
    两案都是乾隆朝的事,有意思的是原告都是“有妻更娶妻”的当事人,到官府告状是因其他缘故,结果却因有妻更娶被判了刑,这恐怕也出于当事人的意料之外了。第一案中阿克栋阿说:“我娶这丁姐原说是两头作正妻的,立有字贴可证……。”一副理直气壮的口气,看来完全不觉得有妻更娶妻一事有什么不对,更不知已触犯了刑律。他的原配妻胡氏及其兄胡旺也未提出异议,甚至阿克栋阿族中,如他所说也是“有什么不依”。第二例中,刘氏为的是表现自己“贤惠”,结果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闹到丈夫不肯养活而生计无着跑去告官时,仍未省悟自己的“好心”已触犯了“有妻更娶妻”之律。可见这种两头做正妻的事,到乾隆朝时,在下层旗人社会中仍被视为理所当然。如果不是自己找到官府头上,这种事也就继续下去了。
    第三例的时间要晚得多:
    成韩氏,厢黄旗满洲护军成俊之妻,与内务府厢黄旗常佐领下披甲舒恒认识,并无往来。舒恒娶妻多年并未生育,光绪十三年九月经其父存惠与婶母商量,将秦殿和家孀居之女秦氏聘娶为次妻,作为伊婶母儿媳,立有婚书迎娶过门。成韩氏闻知后,认为舒恒有妻更娶,想乘空将秦氏诱骗至城外勒赎。
    此案的判决结果是:成韩氏拟杖一百,徒三年,系妇女照例收赎,追取赎银入官。舒恒因无子嗣有妻更娶妻室,讯系伊父存惠主婚,自应照律罪坐主婚。舒恒有妻更娶律应杖九十应坐存惠以杖九十【残】律收赎。秦氏本应离异归宗,惟据存惠供称伊子舒恒【残】免于离异听其完聚,仍将后娶之秦氏断令为妾【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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