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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法律改革动因再探

时间:2007-3-10 10:34:05  来源:不详
史编年》(第十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54页。)。七八月间,为了推动新政的进程,由张之洞主稿,与刘坤一联衔所上《江楚会奏变法三折》,迫使慈禧于10月2日再次下诏强调变法并肯定了会奏中整顿中法、采用西法的具体措施,但改革的阻力仍然存在。所以,接着进行的中英商约谈判,中方代表便注意把条约的内容与国内的改革联系起来,希望借助于国际条约的力量推进新政事宜。事实上,《马凯条约》中的一些条款,如裁撤厘卡以整顿国内税制、统一币制和度量衡、整顿律例、商标的注册与保护等,的确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制度走向国际化,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这一点,外人也意识到了,赫德就说新商约“是一个好的条约,如果列强全部接受、中国充分执行该约,其结果将会是改良”(注:卢汉超:《赫德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89页。)。所以西方列强在不损害自己根本利益的情况下做出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承诺,显然也是出于对中国改革与西化倾向的鼓励,和对革新派的支持。两者结合,才破天荒地出现了这样的局面:虽然中方拒绝了英方关于内地居住权和制设海商法与商律衙门两项要求,但英方还是答应了中方的请求并做出了有条件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承诺。

再次是为了对外宣示争取国家主权独立的愿望和要求。随着中西交往的深入,近代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观念和平等思想也为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所接受。中英谈判中,盛宣怀、张之洞、刘坤一屡屡提及挽回“主权”、“利权”、“财权”、“治权”。“利权”、“财权”指的是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对财政税收的控制权,“治权”指的是国家属地管辖的司法权,也就是要收回治外法权,它们实际上都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尽管清政府官员谈及主权时遣词多有分歧,表明他们对这一理论的把握尚显浮浅”(注:张德美:《探索与抉择——晚清法律移植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8页。),但这丝毫也掩饰不了他们国家主权意识的觉醒。在对外的意义上,主权则意味着民族独立、平等与尊严,面对着近代史上一个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晚清仁人志士追求主权独立的愿望反而更加强烈。在中国愿意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行事的条件下,要求西方列强平等相待,放弃在华片面的治外法权,也是非常自然的。但张之洞清楚,挽回和维护国家主权,最终要靠国家力量的强大。因此,他提出这一条款,主要也是基于对外宣示主权的象征意义。(注:这象征意义还是有价值的,虽不是如张之洞所说的“立自强之根,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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