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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法律改革动因再探

时间:2007-3-10 10:34:05  来源:不详
 

五、结论 

 

《辛丑条约》签订以后,在西方列强放弃了瓜分中国和推翻慈禧最高统治者的企图之后,清政府所要做的就是如何收拾国内的残局,“欲救中国残局,唯有变西法一策”(注: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清史编年》(第十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54页。)。清末十年的变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修律作为新政的一部分,也是服从和服务于清末这一整体*局势的。清末修律并没有自己额外的起因和目的。否则,我们难以想象,在战争刚刚过去,国内局势百废待兴的情况下,清政府会首先想到这个棘手的问题并认真加以解决。联系到张之洞1902年说签订了这条“立自强之根、壮中华之气”的条款,“实为意料所不及”,以及后来所言能否收回领事裁判权不在法律本身而在国家实力的强弱这句话来看,《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十二款是颇可玩味的。列强的承诺当然是虚伪的,但中国政府也没有真的把它当作可以很快实现的东西来看。只不过对刚刚受尽屈辱的中国政府来说它是体面的,可以就此向国人大肆炫耀其国际地位的提高,回应孙文等革命党人所谓“洋人的朝廷”的谴责。不管是张之洞,还是后来的沈家本,都把收回领事裁判权作为修律的嚆矢,目的在于用爱国主义旗帜凝聚已经涣散了的人心,统一思想以减少改革的阻力。所以我们看到,清末十年法律改革的起伏是与国内*改革的进程同步的,而与对外如何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无关。在分析清律法律改革的启动时,我不反对把领事裁判权问题作为历史背景来分析,但把它视为启动的主因或直接原因就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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