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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法律改革动因再探

时间:2007-3-10 10:34:05  来源:不详
使事情更坏,“在法律大臣之意,变通诉讼制度,以冀撤去治外法权,其意固亦甚善。惟是各国侨民,所以不守中国法律者,半由于中国制度之不能保其自家财产。外国商民冒险远至,其本国欲尽保护之职分,不得不计其身家性命之安危。乃因各省伏莽充斥,盗贼横行,官吏虽多而不能保民;警察虽设而不能偏及,致为外人窃笑。而谓变通诉讼之法,即可就我范围,彼族能听命乎?……若果不查情势,贸然举行,而自承审官、陪审员以至律师证人等,无专门学问,无公共道德,骤欲行此规模外人貌合神离之法,势必良懦冤抑,强暴纵恣,盗已起而莫惩,案久悬而不结。此臣所谓难挽法权而转滋狱讼者也”(注:张国华、李贵连:《沈家本年谱初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17-118页。);对于《大清新刑律》,张之洞认为完全没有必要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而抛弃与中国纲常伦纪有关的条款,“查外人所以深诋中国法律,必须改变者约有数事:一刑讯无辜;一非刑惨酷;一拘传过多;一问官武断;一监羁凌虐;一拖累破家。果能将此数端积弊严禁痛改而国势实力日渐强盛,然后属地主义之说可以施行,外人自不能干我裁判之权。并非必须将中国旧律精义弃置不顾,全袭外国格式之法,即可立睹收回治外法权之效也”(注:张国华、李贵连:《沈家本年谱初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99页。)。正是这第三点,才是张之洞真正想表达的。所以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什么礼法之争达到“肉搏”阶段时,礼教派会直指法理派坚持此说的动机,认为那不过是废弃纲常名教、一意摹仿外国的借口,“收回领事裁判权之说,道德法律不当浑而为一之说,乃说者恃以抵制纲常名教之说之坚垒也”(注:张国华、李贵连:《沈家本年谱初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99页。)。“臣料宪政编查馆诸员,亦自知领事裁判权决无收回之望。各国刑律互相歧异,万无改同一律之理,不过藉此欺我皇上耳”(注: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9936页。)。

礼法之争所体现的,是两种法律改革模式的争论,本身无好坏、保守与进步之分。在中国应该向西方学习这一点上,两者的观点是一致的。这也就是为什么他们曾经共同祭起“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说”这杆大旗的原因(因为那时还有真正的保守派在阻碍改革,他们面临着共同的敌人)。1902年为了向西方学习而倡“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说”,1907年为了反对法律改革中的“冒进”而倡纲常礼教这类“本土资源”(这里借用苏力先生的概念),应该视为张之洞法律思想的自然发展而非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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