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之气”,但毕竟是中国收回领事裁判权漫长征途上的第一步,其筚路蓝缕之功,自不待言。)
综上所言,单就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而言,《马凯条约》第十二条是张之洞有意制造的一面“*盾牌”。张之洞所追求的,主要是其*意义而非其实际价值。实际上,历史的评价也是这样。
四、历史的转变:张之洞自戳“盾牌”
恰如《清史稿》所言,自1902年中国政府决定修订法律和签订《马凯条约》以后,“自此而议律者,乃群措意于领事裁判权”,中国的法律改革就在许多人“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幻觉中前行。但从1907年开始,张之洞放弃了自己首倡的这一说法。在1907年9月3日的《遵旨核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折》中,张之洞详尽批驳了沈家本、伍廷芳在《进呈诉讼律拟请先行试办折》中所阐述的立法理由,其中尤其反对“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说,指出:“近年与英、美、日本订立商约,彼国虽允他日弃其治外法权,然皆声明‘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等语。是已失之法权,不能仅恃本法为挽救,其理甚明。所谓‘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十字,包括甚广。其外貌则似指警察完备、盗风敛戢、税捐平允、民教相安等事。其实则专视国家兵力之强弱、战守之成效以为从违。观于日本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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