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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科举经费的支出及其政策导向

时间:2007-3-10 10:34:32  来源:不详
”。这种活生生的事例比任何说教更能打动人心。这正是科举功名的导向作用,也是清政府颁发旗匾银的用心。清制,进士、举人匾额只能是中式者本家钉挂。由于这种荣耀极为世人羡慕,故常有同宗同族之家一并钉挂的现象。为此,雍正八年重申:“凡有新中者,除本家钉挂外,其同宗通谱之家,一概不得钉挂。”[60]在清政府看来,荣誉只属于中式者本人、本家。此外,允许土司子弟参加科举,允许新疆士子入内地乡试,并颁发盘费银,都有在该地树立榜样的目的。 

4、官吏养廉 

清代的官场腐败非常突出,反映在科场上便是营私舞弊,取士不公。清初以来,科场案不断,正是与考官参与舞弊有关。雍正时推行养廉银制度,就是要保证官吏的廉洁奉公。同样,乾隆初始定考官路费,其出发点也是如此。清初,乡试考官赴任,只是“转行兵部,各给邮符,克期起行”[61],由沿途驿站接待。此间,不断有各地督抚以馈送路费的名义送正副考官银两,而且各地不一,以致朝廷无法掌握真实情况。尚有边远省分的中式举人见考官长途跋涉,遂将应领之旗匾银送给考官,以示敬意。为此,乾隆三年规定,由朝廷统一发给考官路费,要求各地督抚遵例行事,“不得以私意增减,主考等亦不得于此数之外更有所受”。这是清以前历朝所未有的。清政府之所以给考官发路费,且数倍于他们的年俸,显然是要求他们保持清正廉洁。清政府的原则是,既然朝廷给考官以足够的补贴,就不允许以任何名义额外收受。因此,就在决定颁发考官路费的同时,高宗又谕:“朕闻远省中式举人,有应领之建坊银,每见主考长途跋涉,即以恩赏之项,行其束修之敬。而识见浅小之考官,亦遂收纳不辞。此风行之已久,今若追溯从前,一一清厘,徒滋案牍之繁,未免扰累,究于举子无补,著从宽免其查究。嗣后考官各宜恪遵功令,不许收受建坊银。”[62]嘉庆六年,户部侍郎兼管钱局之二品大员周兴岱任江西乡试正考官,赴任后即出告示,声称周某典试江西,一应人等必须严守场规,防止弊端。得知二品大员莅赣,江西巡抚张诚基等多有馈赠。此科尽管未出现科场舞弊情节,但仁宗知悉后仍下令严惩,称“各省主考专司衡校,防弊系监临责任”,而“周兴岱擅出告示,即系有心炫耀”。“若非周兴岱以供奉内廷在外夸张,何以该省官员畏其声势,馈遗从厚耶”?同时严肃指出,周兴岱系“二品大员,得项优厚,非如翰林、部曹等官职分较小者可比。奉命典试,自应洁己奉公,保全颜面,乃于该省官员馈送银两,辄行收受,并告以未带冬衣,致抚藩等添送衣裘,殊属卑鄙”!遂令周兴岱退出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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