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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杨月楼案 看晚清社会伦理观念的变动

时间:2007-3-10 10:34:45  来源:不详
楼,并在公堂上抗答曰“嫁鸡遂(随)鸡”、“誓不再嫁”,也赞其为“能不顾寒苦微贱,愿同生死,亦似尚知气节。”[51]这种“气节”说,与重惩派指责韦女不顾良贱之别而嫁与优伶为“不贞不洁”的评价显然判然有别。 

身份问题的本质亦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从上述重惩派和同情派各执一辞的争论中,我们看到当时人们对于良贱身份之别的看法有所不同,反映了人们关于社会中人际关系伦理观念上的差异。 

尊卑、上下身份等级之别是儒家伦理关于处理人际关系的一个基本准则。儒家伦理认为,将芸芸众生区分为尊卑上下不同的等级身份,并使人们各自按照相应的本分及礼义相互对待,就能彼此和谐有序地相处,免于争斗和混乱,使社会保持稳定。如后世被奉为“天不变道亦不变”的“三纲”、“五伦”等,都是这种身份等级伦理,亦即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而良贱之别作为一种绝对的身份区分,与父子、兄弟等一般常人间的对应关系相比,是更突出体现尊卑上下等级差别的一种特定关系。这种良贱身份之别既是明文规定的朝廷律法,也是人们世代沿袭的生活礼俗,因而在人们的头脑里一直是天经地义的,在社会舆论中也是一致公认的准则。所以,即使是同情派,也承认这种身份之别的基本原则,而重惩派更把这种伦理准则作为立论的依据。从重惩派对优伶的贱民身份极尽贬斥之词的那副义正辞严、无可辩驳的口气里,仍可感受到这一正统伦理观念的权威性。重惩派对于月楼和阿宝道德的否定也是基于这一伦理准则所作的评判。而重惩派的出发点,就是维护这种等级身份制度和观念。因此,他们对月楼和阿宝的谴责并不单单是针对他们个人,而是针对他们这种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即破坏了等级身份秩序。这些正人高士感到威胁的,正是在上海现实社会生活中这种传统制度已经出现崩坏,他们认为,如此下去社会的和谐将会受到破坏,使社会陷入混乱。他们仍习惯于传统生活秩序,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在等级身份制度中居上位的,即得益者一边,不愿失去传统社会秩序下的既得利益。所以他们才坚执“良贱有别”、“良贱不婚”的传统礼法,根本否认韦杨婚姻的正当性,而斥之为“诱拐”、“奸盗”等。 

然而,从同情派的言论中也可以看到,上述这种以往在社会舆论中一统天下的等级身份观念,也开始受到公然的挑战。同情派强调不分良贱,都应以实际生活中的常人情理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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