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党关系与宗族观念的变动
这场婚姻纠纷,还涉及到韦女家庭与韦女叔父及其同乡绅商组成的乡党集团之间的关系。人们争论集中的问题是:对于这一婚姻,韦母是否有作为家长的主持权?其叔父及乡党是否能代替其家长的决定权?其乡党处置时应当以乡党利益为重,还是以韦女家庭利益为重?其乡党以“拐盗”公讼于官的做法是否合宜?在这些问题上重惩派和同情派也是各有看法。
中国人自古以来聚族而居,守土重迁,家庭和宗族一直是社会的基层单位。宋明迄清,宗族关系发展。一般二代或三代同居的家庭,是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则是人们基本的社会关系集团。宗族成员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形成共同利益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家庭对宗族有着紧密的依附关系,宗族也对家庭有扶助和约束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强固的宗族观念。特别是在闽、粤、江、浙等地区,宗族势力比较强大,宗族对于家庭的一些社会事务,往往有较强的约束权力。婚姻意味着两个家庭结成相互利益关系,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的生活利益,所以,子女婚姻法定由家庭内的家长主持,即所谓“父母之命”。清律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54]但是婚姻也关系到宗族的名誉及宗族成员的利益,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宗族也往往对族人婚姻掌有干涉权,特别是在危害到宗族共同名誉和共同利益之时,宗族的干涉权力更大,族人及族长可以强行阻止,或对当事者进行处罚[55]。“门当户对”是民间婚嫁的基本原则,“贱民”男子娶良家之女,对于女方家庭来说,是降低了社会地位,被视为巨大耻辱,这也是清律禁止良贱为婚的依据[56]。同时由于也关系到宗族的名誉,关系到宗族所有人的“身家清白”受到损害,因而也被视为宗族的耻辱。所以,民间如有良家女子嫁与“贱民”为妻者,即使其家庭同意,宗族也往往为了维护宗族的名誉和利益而强行干涉,或予以惩处。如康熙年间江苏无锡有人把女儿嫁给奴隶的儿子,其宗族便出面干涉,费了一番周折,最终取消了这门婚事[57]。有的地方将此禁条列为族规定例,如在这次争论中有一粤人说:“余乡定例,良贱不婚,或倡优隶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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