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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杨月楼案 看晚清社会伦理观念的变动

时间:2007-3-10 10:34:45  来源:不详
于娱乐场中,有的还嗜好音律[46],对优伶艺人容易产生同情之感。更重要的是,《申报》作为一份商业性报纸,一直把内容真实性和迎合社会舆论以求扩大销路作为宗旨,所以,在受到舆论批评后,《申报》顺应民情,立场发生转折,对杨月楼由贬斥而变为同情。该报于初十日发表《持平子致本馆论杨月楼事书》一文,公开为月楼和韦女辩护,从而引发了同情派与重惩派的直接论争。该文及此后该报刊登的数篇同情派文章,所持之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第一,关于良贱身份观念,他们虽然也承认良贱有身份之别,因为这既是传统礼俗,也是当朝律法,但却主张对低贱者也应以常人待之。他们认为,对于杨月楼应当“设身处地”[47],以人之常情、事之常理来对待。月楼虽然身份低贱,但有良家不嫌弃其身份而愿意以女许之,他当然会乐而受之。“月楼身属微贱,有人肯嫁以女,岂有二三其德?”所以,月楼接受韦家的许婚是合乎常情的。论者认为,不应当因为月楼身份低贱就加以不合常情的歧视:“月楼虽不安分,咎实难辞,然就事论事,似尚不比于抢盗。”论者还进而“设身处地”将月楼与贫士相比喻道:“试思贫士当困顿之时,忽有配以美色之女,断无不愿娶之理,况月楼乎?”[48]显然,在论者眼里,优伶也好,士人也好,都应当以常人之情理来对待,而且“困顿之贫士”与“低贱之优伶”也有着某种可比性而可以拿来相提并论。显然,在这里“士”与“优”贵贱身份之别的意味已退居次要,而突出强调的是常人之情理。与严守良贱身份上下之别的重惩派相比,这种对优伶贱民以常人对待的看法,隐含着倾向于淡化身份之别的平等意味。 

第二,对于韦杨婚姻的评价,同情派论者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法定民间婚姻程式来衡之,认为月楼和阿宝是“受母命,倩媒妁,具婚书,得聘礼,”一切程序符合于明媒正娶,因此是合法的。至于违反“良贱不婚”的责任,则应由主持缔结婚姻的家长──即韦母承担。所以论者认为:“故余谓罪不在于月楼、阿宝,实在于其母王氏也。”[49]此外,针对重惩派唯以道德礼法为据,指责月楼和韦女之婚为“奸*大恶”,同情派则强调人情天性来对抗道德礼法。论者以肯定人性的传统观念为之辩解道:“孟子有言:食色,性也。一优人耳,忽有配以美色之妇而不愿者,夫岂人情?一弱女耳,忽许配以合意之婿而不从者,夫岂人情?”至于道德礼法,也应考虑到人情之常,认为“窃玉偷香,士大夫、名闺秀向有犯之者,而欲以发乎情、止乎礼之道,望之于优人弱女,能乎不能?”[50]甚至对于阿宝不顾良贱之别而执意嫁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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