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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杨月楼案 看晚清社会伦理观念的变动

时间:2007-3-10 10:34:45  来源:不详
是极低贱的身份,如说“杨月楼不过一至微极贱之伶人耳”,“托业之微”,“不列士农工贾,侪同皂隶娼优”,因此必须“良贱攸分,尊卑各别。”[19]他们认为,对优伶这种“贱民”,决不可与良人平等视之,所以,行文中对杨月楼多有鄙薄不屑之词,如:“何物优人!”[20]“至微至贱,固何足道!”[21]“杨月楼乃一伶人耳,细小么麽,何足挂齿!更不劳辩驳多言,惊动遐迩。”[22]词气之间的意思很明白,杨月楼作为一个优伶戏子,身份低贱,不仅不能视同于常人,而且根本就没有资格与士商民人相提并论,甚至都不值得人们为之谈论。持这些看法的人们,其所执的理念就是应严守良贱之别,不可混淆良贱尊卑的等级身份。 

第二,对于韦杨婚姻的评价,主张重惩的人们认为,杨月楼以优伶贱民之身而娶商家良人之女,明知违背“良贱不婚”的礼法而为之,其居心即属不良,其品性即为丧德,其行为就是奸拐。由此一立场,他们口中所叙述的韦杨婚姻就是:“月楼先私其母,遂及其女,奸而后娶,娶之不得,继之以抢,其罪有曷可胜言者!”[23]一位粤人来稿中说:“月楼一优伶耳,胆敢与人家妻女通奸,罪当千刀万寡(剮)。……究竟月楼一优伶,岂足污我粤人哉!”[24]在坚执这种原则之下,他们根本就否认韦杨婚约的正当性,而谓之为“奸宿”,为“拐盗”,为“先奸后娶”[25]。一来稿指责月楼“以优人强婚良户,既拐其人,复骗其财。”[26]另一篇来稿也说:“今月楼既略其人,复取其财,诡立婚书,妄称许配,业是光棍设略之伎俩;公然合卺,不避不逃,更属目无王法之豪强。”[27]因月楼逾越本分,违反了“良贱不婚”的礼法,所以其正常婚嫁形式也被视为非法,婚书则称“诡立”,许配也属“妄称”,并视同于流氓光棍、豪强盗贼。韦女因观剧而心许月楼,也被视为是月楼“诱人闺阃”[28]。韦女作为识文断字的良家女子,不守闺阁之训,自行私下向优伶请婚,即为“*”,为“不贞不洁”。有文指责其“情窦初开,即心属月楼,以思*奔,其不贞不洁之渐,已可概见。”[29]所以,应当“别名分,重礼教”[30],对二人给予重惩。显然,这些言论的出发点,就是以道德礼法为最高准则,认为韦杨婚姻违反“良贱不婚”的礼法,其行为就是违背道德的恶行。 

这些对杨月楼的“贱民”身份极尽贬斥,以及对韦杨婚姻完全否定的言论,依据的是良贱之别的等级身份观念和良贱不婚的道德礼法,这些都是历来被奉为正统的传统社会伦理准则,一直被人们看作是天经地义的。所以有人说月楼被送官惩处是“天必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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