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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杨月楼案 看晚清社会伦理观念的变动

时间:2007-3-10 10:34:45  来源:不详
识已趋淡化。杨月楼在平日生活中,就象其他有钱人一样衣食奢华,随意享乐,故而有指责其自视等同于富贵子弟,“于花天酒地亦居然自命为裙屐少年”。[38]在这种实际生活的变化中,他们自然希望享有与良人平等的社会待遇。杨月楼敢于应允韦女之婚约,即基于此。 

然而,正是这种社会地位尊卑倒错的变化,及业已有钱的低贱者由此而产生的希冀与常人平等的“越分”之想,使那些仍然执着于传统等级身份秩序的人们颇为恼怒。他们指责杨月楼“平昔所作所为,肆无顾忌,忘却本来面目”[39],这是指他在平日生活中自视同于良人,不再遵从良贱有别的礼数,忘记了自己“贱民”的身份。不仅如此,他甚至还有驾而上之之势,比一般良人更为威风,这一点尤为那些正人高士们所不容,因而指责道:“杨月楼擅作威福,罪所不容”[40];“月楼素行不端,人所共恶”[41]。所以,那些以维持风化自任的正人高士之主张重惩,不只是针对杨月楼个人,而是要对优伶戏子这种“贱民”,欲与良人平等相待而破坏良贱身份等级秩序的时风予以惩戒。即所谓借此重惩月楼,“庶几其余优人,稍知畏惧”[42],使“优伶党毋以效由(尤)猖獗,所谓以一儆百也”[43]。 

但是,现实生活毕竟已经发生了变动,良贱身份等级观念的社会基础已经动摇。一些站在现实生活立场的人们,更多地倾向于以人之常情来看待此案,因而对杨月楼和韦女抱有同情。自案发之初,韦杨二人被送官时,市民中就有从常人之情的角度对于此案宽容看待的议论,“众皆言案系和奸,无论未成已成,即使重办,男则杖枷递籍,女则离异归宗。况有媒妁婚书,似尚不至以奸论”[44]。及至知县比之于拐盗重罪而予严刑责打,《申报》又连发三篇对杨月楼显带贬斥口吻的报道,市民中遂出现公开为杨月楼鸣冤的同情议论。他们指责《申报》站在韦党和官方一边,对月楼不公。如后来《申报》刊文所言:“此案之初发也,敝馆胪列杨月楼罪状,得诸谣传,未免过甚。至邑候严刑之后,匿名揭帖遍贴于法租界内,或谓敝馆受韦姓贿属,或谓敝馆受韦党情托。”[45]从对《申报》的指责讥讽之强烈,到“匿名揭帖遍贴于法租界内”之声势,可见社会上这股同情杨月楼的舆论势力也不小。 

《申报》主笔诸人虽是饱读儒书的文士,有正统思想,但他们身处民间,对实际生活和普通人的感受比较了解,又常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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