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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杨月楼案 看晚清社会伦理观念的变动

时间:2007-3-10 10:34:45  来源:不详
为贪看杨月楼。”[3]就在同治十二年(1873年)冬天,杨月楼因与一商家女子的姻缘而引发了一场官司。关于此案的原委,《申报》自案发次日即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一月初四日开始,连续数日有多篇报道。剔除其中明系谣传及显带倾向的成分,所述其事如下: 

本年新岁,杨月楼在金桂园连续演出表现男女之情的“梵王宫”等剧,一广东香山籍茶商韦姓母女共往连看三天。韦女名阿宝,年方十七,对杨月楼心生爱慕,归后便自行修书,“细述思慕意,欲订嫁婚约”,连同年庚帖一并遣人交付杨月楼,约其相见。杨月楼且疑且惧,不敢如约。韦女遂病,且日见沉重。其父长期在外地经商,并未在沪,其母即顺遂女意,遣人告知杨月楼,“令延媒妁以求婚”。月楼往见,遂应约“倩媒妁,具婚书”,行聘礼订亲,并开始准备婚事。但事为韦女叔父所知,以“良贱不婚”之礼法坚予阻拦,谓“惟退婚方不辱门户”。韦母遂密商杨月楼,仿照上海民间旧俗,行抢亲。韦女叔父即与在沪香山籍乡党绅商以杨月楼“拐盗”罪公讼于官。于是,正当其在新居行婚礼之日,县差及巡捕至,执月楼与韦女,并起获韦氏母女衣物首饰七箱,据传有四千金。在将韦女解往公堂的路上,据记:“小车一辆,危坐其中,告天地祭祖先之红衣犹未去身也,沿途随从观者如云。”审案的上海知县叶廷眷恰亦为广东香山籍人,痛恶而重惩之,当堂施以严刑,“敲打其(杨月楼)胫骨百五,”韦女因不仅无自悔之语,反而称“嫁鸡遂(随)鸡,决无异志”,而被“批掌女嘴二百”,二人均被押监,待韦父归后再行判决。[4] 

此案一出,立刻传遍街衢,轰动舆论。杨月楼是红极一时、人人皆知的名优,犯了这样颇富戏剧性的风流案,自然格外引人注目。同时,优伶一向被视为贱民,而韦姓茶商则不仅属良家,且捐有官衔[5],是有一定身份、家资小富的商人,杨月楼以“贱民”之身而娶良家之女,违反了“良贱不婚”的通行礼法。此外,韦杨婚姻有“明媒正娶”的正当形式,而乡党则以“拐盗”公讼于官,县官又以“拐盗”而予重惩。这种种不合常规的事情也引起人们的兴趣,因而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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