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近亲中无人从事“贱业”就是这所谓“身家清白”的一项重要内容。良贱为婚也是明文禁止的,特别是对于“贱男”娶“良女”禁例尤严。清律规定贱民娶良人女为妻者,需离异,并处杖八十。[15]而娼优乐人如娶良人女为妻,因涉及以良为娼,罪重一层,故又规定犯之者杖一百[16]。但随着雍正以后“贱籍”被陆续解放,在实际生活中良贱不婚的*已逐渐松弛[17],如若发生此事,一般也是当事者家族自行解决(详见后述)。由于良贱身份之别关系到家庭和家族的门弟、名誉、地位,乃至个人的命运,因而历来为人们所看重。民间谈婚论嫁讲究门当户对,首重良贱之别,这已是人们世代相传、被视为天经地义的礼法习俗。
所以,杨月楼以优伶“贱民”的身份,与良家女子韦阿宝结为婚姻,显然违反了“良贱不婚”的礼法习俗,但是,他们的婚姻又是韦母作主而明媒正娶的。因此,对于杨月楼以贱民身份与良女结亲的行为如何看待?是以良贱有别的身份观念及道德礼法为价值准则而予完全否定,还是以人情事理为重而予相对平等看待?这就成了“重惩派”和“同情派”争论的一个焦点。
由“良贱不婚”这一礼法观念来看,杨月楼以优伶贱业之身份,娶良家之女,自然是越分之举;韦女不顾自己的身份和家族的名誉,私下向优伶请婚,也是违礼之事。总之都是违背了通行的“良贱有别”的道德礼法。“良贱不婚”这一既定的社会正统礼法准则,已经形成了人们的习惯性思维,所以,案发最初的一般议论,对月楼和韦女都带有道德否定色彩,甚至有许多显为辱骂性的议论。即如《申报》报道中所说:“街谈巷议,实令人不堪入耳”[18]。就连《申报》的主笔文士,在事发之初关于此案的报道中,也是习惯性地从道德礼义观念出发,附和传闻,顺乎成说,对月楼和韦女多有贬斥词句。如对此案的首次报道标题就是“杨月楼诱拐捲逃案发”,第二次报道标题是“拐犯杨月楼送县”,报道文字中也多有“拐盗”、“诱人闺阃”、“恶贯满盈”等显带否定倾向的词句。后来“重惩派”的议论,无论是出自从自身利益考虑的韦氏乡党,还是以维持风化自任的正人高士,都是顺着这一思路,以“良贱之别”的传统身份观念和道德礼法为最高准则,对月楼和韦女的行为给予完全否定和道德谴责。他们的申论集中在以下两点:
第一,严辨良贱身份之别。这些议论中,都突出强调杨月楼作为优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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