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这些议论的倾向,显然分为两派:一是主张对杨月楼和韦女严惩的“重惩派”,以香山籍韦商乡党和粤藉绅商为主力,还有执正统观念的非粤藉士绅支持者,包括《申报》最初的报道文字;另一派是对杨月楼和韦女表示同情的“同情派”,以《申报》撰写评论的主笔为首,还有一部分代表民间舆论的人士。两派纷纷撰文,交互驳辨,在《申报》上展开了一场颇为激烈的笔战。他们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对韦杨婚姻正当性的评价、韦商乡党公讼于官是否合宜及县令严刑重惩是否公正等,反映了双方对于良贱身份之别,乡党关系与宗族观念,以及执法公正观念的差异和冲突,其中蕴涵着如何看待人们各种社会关系等涉及社会伦理观念的一些新动向。下面就从这三方面分而述之。
二、“良贱不婚”与身份观念的变动
清代沿行身份等级制度,人们依不同的身份,形成尊卑上下等级关系。良贱之别就是一种比较严格的身份区分。清初定制从事娼、优、隶、卒等“贱业”的例属“贱民”,与执士农工商之业的“良人”显为区别。虽然雍正年间豁除了“乐户”等一些世袭性的“贱籍”[11],但只要本人还在从事这些“贱业”,就仍被视为“贱民”。嘉庆二十三年修定刊行,一直沿用到光绪后期的《大清会典》[12]中对于良贱之别仍如是规定:“区为良贱:四民为良,奴仆及娼、优、隶、卒为贱。”[13]定制对“贱民”有种种歧视性规定,如“贱民”犯罪处罚要比良人为重,“贱民”不得参与科举考试和仕进等[14]。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良贱之间也有明显的尊卑等级界线,被严加区别对待。比如,凡涉及到个人与官府的正式交涉,如参加科举考试等,都需要出具“身家清白”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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