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天潢宗支,至于督抚藩杲等大员,则不在限制之内。再说无微员,也就是说从六品首领佐贰以下的官不授满州、蒙古罢了。
(4)各衙门留缺
据《大清会典事例》记载:康熙九年题准:“刑部向例遇有缺出,咨一留一,所题缺数,未免过多。嗣后满汉司官员缺,如有三缺,准其咨二留一。”[15]二十五年题准:“刑部满汉司员缺出,定例咨二留一,其应留之缺,上次留满,下次留汉,分缺间留。应留之缺,一时不能按次扣留,必须通融题补,准该堂官据实奏明办理。如题补无人,仍咨吏部铨选。”[16]这是刑部出缺后可咨二留一的规定,而且留下的官缺要满汉间留,以示一视同仁。
又康熙四十二年题准:“理藩院满州郎中、满州蒙古员外郎,如有三缺,一缺留题,二缺咨选,仍分别郎中、员外郎,满州蒙古,各积各缺计算。”这是对理藩院出缺后的规定,与刑部大体相同,也是咨二留一,不过因理藩院只设满缺和蒙缺,故各按各缺来计算,没有汉缺。
清朝后期,由于官缺的有限,满员占用汉缺的现象日益严重,所以嘉庆六年规定:“满缺与满缺,自为计算,不得牵连汉缺。”[17]另外,各部院衙门为了自己的利益,还有擅自增减官缺或扣留官缺的现象,于是嘉庆九年又下谕:“各部院衙门,自郎中以下等官,俱照汉司员之例,一体分司定额,止许该堂官量才更调,不得更有增减。┄┄如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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