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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历史中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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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5:3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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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宣传,迅速地在长城以南各省大面积推广。由于玉米和番薯能在乾旱贫瘠的山地生长,在清代大规模垦荒活动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又由于它的产量高、繁殖快,在雍乾年间人口急剧增长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重要经济作物特别是棉花、烟草、山区、海岛的开发成效卓著。关外的东北、口内的蒙古地区,台湾及东南沿海岛屿、西北的广大地区,都是清代开发的。有的地区由于农业发展迅速,成为全国重要粮仓。内地的湘西、陕西、鄂西北以及桂西、滇西南和贵州等山地丘陵地区,也因大量移民,生产发展迅速。边疆地区卓有成效的开发,不仅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而且有利于祖国边疆地区的巩固。清代开发山区和边疆,其规模和成效,都远远超过前代。但是由于这种开发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又缺乏科学的指导,以致出现水土流失、生态平衡遭到破坏的严重后果。 清代的土地所有制不同于前代的特点是存在着实行农奴制的旗地、地权转移频繁、土地商品化程度日益提高,以及土地所有权与土地耕作权的分离。这里既有历史的进步,也有历史的倒退,这种奇特的现象,在其它领域同样可以看到。 地租剥削形态呈现出空前的多样化。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以及它们的过渡形态或变异形态,都在不同的地区同时并存。实物地租占主要地位,劳役地租作为旧制的残余存在,货币地租虽已出现,但所占比重极少。乾嘉以后,实物定额租在各地普遍实行,而实物分成租有日益减少的趋势。 从明中叶以后开展起来的减租抗租斗争,无论就其深度来说,也元论就其内容来说,或者就其目的和手段来说,都是历史上没有先例的。清政府为了平息抗租斗争,采取了种种对策,诸如劝谕业户从宽收租,限令佃户按期如数交租,由官府出面议立乡规民约、较定斗式,对聚众抗租的首领从重究处,对武装抗租进行血腥镇压,都无济于事。 由于佃农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弛,主佃在法律上并无主仆名分,地主对佃农的生产活动已难实行有效的监督。监督佃农的生产活动,是分成租制赖以存在的前提。失去了有效的监督,分成租制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定额租和分成租虽然都是实物地租,但定额租却是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化的必由之路。其实,货币地租也是一种定额租,不过交纳的是定额的货币而不是实物。实物定额租的盛行,加速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耕作权的分离,由此又出现了一田多主的现象。 清代的历史,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历史。落后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封建地租剥削、人身依附关系,已成为历史前进的严重障碍。减免乃至废除封建地租,改革封建土地所有制,废除人身奴役制度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尽管当时人们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但都被历史潮流推到日益尖锐的土地、租佃问题面前,按照各自的理解回答历史提出的新问题。从清初顾炎武的禁限私租的议论起,到清末关于地权改革的一场大论战,三百年来在土地、租佃问题上所展开的争论日益激烈和深入。 清政府继续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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