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略西南期间,洪承畴在所能控制的区域内增收田赋,这就是“洪饷”,也称九厘银:“(顺治)十二年经略洪承畴征云贵,驻府城,治兵增民田粮,即九厘饷,民间谓之洪饷。”[164]
“洪饷”实际上就是明末加派的“三饷”之一辽饷,万历四十六、七、八年加增,标准是每亩加增银九厘,后再加三厘。清廷所标榜的废除明朝弊政、蠲免“三饷”加派的誓言由于现实的原因无法兑现。“九厘银……国初免征,后因云贵用兵,经略洪奏征充饷,遂成定例。”[165]原来湖南各地的正赋有漕运、南粮,以秋粮形式征收,还有夏税丝、夏税麦、夏税农桑丝,新增绢价、颜料、条编银、丁银等项目,至此,九厘饷即辽饷又成为一项“新”的科条。“洪饷”起征的时间,各地先后不一,湖北是顺治九年,湖南则以清廷实行有效统治的先后为序,宁乡在顺治十一年,多数地方为十二年,如衡阳、清泉、耒阳、安仁等地[166]。南明占领区内当时则无法征收。顺治十四年清廷将九厘银作为正赋的一个组成部分,正式列入《赋役全书》中,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征收[167]。所以,湖南长沙府的三项主要税源——民赋、更名、屯卫中,“地亩另派”的九厘饷银在民赋、更名中均有征收,与杂课等都“按亩摊征,分部起解”[168]。
(3)造船运粮,保证后勤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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