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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官制度述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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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45:2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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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力因官缺而异。据有关资料表明,雍正十二年(1734年)陕西总督(从一品)的养廉银为每年2万两,下属知县的养廉银是600两,〔15〕而山东省简缺知县的养廉银却达1000—1200两,要缺知县1400两,最要缺知县达2000两。〔16〕由此可见,合法的养廉银是从非法的私征杂派演变而来,它是地方官赖以生存和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其实和正俸无异。其数量往往超过正俸的十几至几十倍。这样,县官的年实际收入一般都在1000两左右,高出正俸20多倍。高薪养廉制的推行,受到了地方官的欢迎,短时间内执行较好,也收到了某种“廉”的效果。如乾隆五年(1740年)内乡知县徐荀龙“捐廉俸构味经书院十余间,生童来学者每月给膏火钱五钱,远方会课诸生亦酌给纸笔”〔17〕就是其中一例。但是道光以后国力衰颓,不得不折发养廉银以充兵饷,从此,官吏贪污腐败的势头遂不可遏止。康熙帝就曾说过,“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如州县官只取一分,此外不收,便是好官”。〔18〕清人冯桂芬分析得更加尖锐,他认为当时官吏廉与不廉的区别仅仅在于“廉者有所择而受之,不廉者百方罗致,结拜师生、兄弟以要之”。〔19〕
总之,县官的品级、俸禄和养廉银与所在县之等级有着密切的关系,而县之等级又是由地理位置、辖区大小、人口多寡、赋税多少、治理的难易等因素所决定,官方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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