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略》上卷《官守篇》。),副将官阶为从二品。可见清政府在军事上比明政府更加严密而合理。
从司法主权上看,清王朝实行了一系列加强司法管理的措施。如乾隆八年,澳门县丞移驻澳门望厦村及佐堂栏尾,“专司稽查民蕃一切词讼”(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两广总督还规定了葡人犯罪的法律程序:嗣后澳夷*,罪应绞斩者,该县于相审騐之时,讯明确切,通报督抚详加复核。如果案情允当,该督抚即行批饬地方官,同该夷目将该犯依法办理,免其交禁解勘。仍一面据实奏明,并将招供报部存案(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尽管在第三阶段的中葡交往中,葡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了一些权利,但那只是个别案例,而没有被清政府所承认。因而,清政府在司法方面还是掌握着主权。
从海关主权来看,康熙二十七年设立粤海关、澳门关部行台和妈娘阁、大码头、南湾、关闸税馆之后,海关主权更加完善。当时清政府规定:外国商船必须持有粤海关发给的“部票”才能进出澳门贸易(注:申良翰:《香山县志·澳夷四》卷九八。)。清政府对澳门外国船征收关税,将外国商船分为西洋船九等和东洋船四等,按等征收船钞。嘉庆十五年,澳门同知王衷还作出夷船停泊指定码头的规定:“如有红单盐船经由寄椗者,椗定停泊妈娘阁口处,分列两旁,无许拥进内河。”(注:彭昭麟:《岭南草》,《澳门纪事诗序》。)这些措施保证了清政府对澳门海关的绝对管辖权。&nbs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