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59公斤。 见表1。(注:(韩)朴僵著 游娟缳译《中日战争与鸦片(1937—1945)》台国史馆印行1998年版。)
售卖 鸦片的售卖事务由地方厅掌管,专卖局应各地方厅的申报,交付给地方厅的包卖人,所有包办烟膏人,应按定价每回至少一箱售予零售商,零售商按官府价售烟膏给吸食特许者。包办人只准将烟膏发售官准之零售商,并不得开设烟馆,另造流水册簿登记每日发售烟膏之种类、数量、价值等备查。另外,欲制卖烟具者,应具禀于地方官厅,请领特许承卖烟具牌,每年应纳一定税额。所有包卖人和零售商均需由官厅选择指定具有资产和相当信用的台湾人担当,作为一种公职。特殊情况下亦可特许非原鸦片营业者经营,但身份应当可靠,且必须受到警察官吏的监视。1898年9 月颁发的《鸦片监视规则》声称为防止鸦片秘密输入及消除密食,严厉执行有关鸦片之各种取缔措施。于警察部办务署及支团设置监视员、监视员补若干名。以警部或巡查部长充任鸦片监视员;鸦片监视员补由办务署长任命巡查充任。鸦片监视员和监视员补除受上司之指挥监督,整理有关执行鸦片令的一切事务外,还有一项特殊任务,即搜集一般民众对于现行鸦片政策之“感情”及鸦片各种营业特许者、吸食者对鸦片烟膏之品评。(注:台湾省文献委员会根据台湾总督府公文档案编译《日据初期之鸦片政策》第二册,页47。)
吸食特许 1897年4月台湾鸦片令实施之后, 总督府开始调查鸦片瘾者,迄1900年9月告一段落。1902年平定抗日势力后, 随即整理《阿片瘾者名簿》,至此专卖制度的推行,告一段落。凡经登记之人,仍许继续吸食,但严禁新吸。年龄在20岁以上的瘾者申领牌照,不分男女之别,均应予以颁发。为扩大特许范围,后来又特别补充规定,未满20岁亦已中瘾者,经医师诊定后,也可发交特许牌照,准予吸食;对女人之鸦片瘾者,应特予以方便,均应颁给特许牌照,不得有漏。因为当时台湾人民对于日本当局的政令,颇不信任,所以许多鸦片瘾者未曾登记而秘密吸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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