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6千文(河南抚毕沅,53.7.28)。
卖妻有时带有讹诈性质。
直隶平泉董氏,宝坻县人,随丈夫到平泉雇给孟自立家镑青,董氏帮着做饭。后男人不在家,与孟通奸,被丈夫看破,要把董氏嫁卖。孟自立买下。说定60千500大钱身价,秋后给钱。并没有媒人婚书(直隶督刘峨49.1.20)。
财礼高低虽受多种因素制约,但在当时社会也会受到人们基本承受能力的限定。如果结合表3和表4来分析,那么在再婚类型中,丧偶妇女的财礼基本上在8-30千的范围内波动;而嫁卖已婚妇女的财礼总的来看与寡妇再婚的波动范围接近。区别是后者的婚姻买卖目的更强,开价的低限较前者为高,并且后者的高限也高于前者。
三、财礼对婚姻行为的抑制作用
财礼(含媒钱)高低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当我们试图说明财礼水平及人们的承受能力时就必须与人们的收入水平相结合。而当时社会土地收入可以根据粮食亩产及特定时期的粮价来获得。由于清代中期佣工已比较普遍地存在着,通过对其工价资料的收集则可了解他们的收入状况,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当时社会条件下一般平民婚姻财礼的承受能力。
我们从档案中获得一些雇工工价方面的资料,从中可以窥见18世纪中后期雇工收入水平之一斑。
表6 清中期雇工的工价水平
附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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