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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生18世纪中国婚姻论财中的买卖性质及其对婚姻的作用

时间:2007-3-10 10:51:57  来源:不详

    从表6可以看出,除了京师和云南的两个案例之外,其它雇工的收入水平非常接近。进一步来看,工价比较低的是京师的王三儿和云南的李儒伦,他们一个为厨房打杂,一个为放牛。相对来说,农业佣工者地区差异不大,甚至可以讲是基本一致的趋向。表中个案工价的平均水平为3.45。另外,按照吴量恺先生依据对《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档案所作统计,乾隆三十九年至乾隆六十年间,河南长工工资1500文1人,2400文1人,3000文3人,3500文1人,5400文1人;安徽,1800文1人,2500文1人,2800文1人,4两1人;直隶2900文1人,4500文1人(注:吴量恺:《清代雇工制度分析》(未刊稿)。)。上述13人平均为3038文。或许佣工年工价在乾隆中后期基本上维持在年3-4千文的水平。

    根据前述,初婚财礼为钱11.71千,寡妇再婚财礼为19.68千,已婚妇女被买卖的财礼是21.58千。我们认为,就寡妇再婚财礼和已婚妇女被买卖财礼而言,如果财礼份额达到20千左右的水平,那么其结婚总费用将不会少于25-30千。若从佣工这个角度来计算,每年3-4千的工钱收入,即使日常消费不予考虑,也需七八年至十来年的积攒后,方有结婚的基本财力。而对佃农和小自耕农也是有压力的,没有数年的积累将难于达到财礼所要求的水平。

    以自耕农为例。在清代中期,粮食亩产在南北方有一定区别。按照一般标准,“以中年约之,一亩得米二石”(注: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2。)。若一户拥有10亩土地,则可产20石。清人靳辅认为,“二十石者可食五六人”(注:《皇朝经世文编》卷26,《户政一》,《生财裕饷第一疏》。)。这意味着没有结余,而占有15-20亩的自耕农,在5-6人的家庭规模下,则可有一定数量结余。按照清中期的粮价,每石米多在800-1000千钱的水平。可以说,对于拥有15亩以上土地的自耕农来讲,通过几年的积累,婚娶压力将不是很大,或者能够承担,不至于使婚姻失时。而对于占有10亩以下土地的自耕农或半自耕农家庭,子弟及时婚配将会有一定困难。当然他们若有土地之外的收入,其中一部分人也能使子弟在正常年龄段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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