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经营之道的考察中,处处可见这种影响的痕迹。
首先,诚、信的伦理准则被移植到经济领域,为明清商人所恪守,他们中的许多人因此而富甲一方。如:程其贤十六岁开始服贾,往来于闽越荆豫之间,“诚信自矢,不罔利,而业日振”(注:《明清徽商资料选编》(以下简称《徽》)298条。);郑石陵习贾“独任诚信,矜己诺”,获得顾客的敬重,“绾毂归之,利乃更赢”(注:《徽》655条,896条,1356条,548条。);江长遂经营盐业于宛陵,“待人接物,诚实不欺,以此致资累万”(注:《徽》655条,896条,1356条,548条。);朱文炽“鬻茶珠江,逾市期,交易文契,炽必书‘陈茶’两字,以示不欺”(注:光绪《婺源县志》卷三十三《人物·义行》。);赵沈贾西宁,“尝收木棉数万斤,鬻于市,仆潜轻其衡,沈侦觉,折衡逐仆”(注:民国《新绛县志》卷五《孝义传》。);崔呈德“荷提卖油,口不二价”(注:光绪《直隶州志》卷十二《隐逸》。);刘邦进牵车服贾自给,童稚无欺(注:光绪《洪洞县志》卷九《人物》。);范永斗贸易辽东,久著信义(注:嘉庆《介休县志》卷九《人物》。);张居士为贾,“不二价,不欺人,有误增其值以易而去者,立追还之至再”(注:《温恭毅集》卷八《张居士六十序》。);梁俊伟设机房于佛山,“诚实著闻,商业遂振”(注: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十四《人物六》。)陈龙光壮年就商,“诚意相感,人乐与交”(注:《金鱼堂陈氏族谱》卷八,见《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选编》。);瞿连壁弱冠营布业于苏州,“性行诚实”,以德孚人,生意兴浓,远胜同行(注:《抱经堂文集》卷三十《朝议大夫学南瞿公家传》。);钱某以卖药为业,“谨愿性成,市价不二,里人重之”(注:《熙朝新语》卷十五。);郭节卖酒为业,“平生不欺人,或遣童婢沽,必问妆能饮酒否,量之,曰毋盗瓶中酒,受主翁笞也。或倾跌破瓶缶,辄家取瓶更注酒,使持以归,由是远近称长者。”(注:《虞初新志》、《卖酒者传》。)等等。
儒家的义利观也被明清商人运用于商业实践,用以指导他们的经商行为。在这方面,明清时期的方志、文集乃至笔记,给我们提供的例证也是大量的。让我们先看看徽商舒遵刚对义、利关系的辩证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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