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遵刚,字济柔,号遂斋,道光黟县人。十四岁开始经商,实践的磨炼造就了他娴熟的技巧和丰富的商业知识:“精榷算,善权衡。”他在谈到他的经营之道时,说:“圣人言,生财有大道,以义为利,不以利为利。国且如此,况身家乎!”又说:“钱,泉也,如流泉然,有源斯有流,今之以狡诈求生财者自塞其流也。今之@①惜而不肯用财者与夫奢侈而滥于用财者,皆自竭其流也。人但知奢侈之过而不知@①惜之为过,皆不明于源流之说也。圣人言,以义为利,又言见义不为无勇,则因义而有财,岂徒不竭其流而已,抑且有以裕其源,即所谓大道也。”(注:同治《黟县三志》卷十五《舒君遵刚传》。)舒遵刚认为,管理商业应该象治国一样,以义为利,不能以利为利。因为违背道义以狡诈求生财,是自己堵塞自己的财源。相反,以义为利,因义用财,就会在社会上,在人们的心目中,树立起良好的商业形象,顾客也就不招而自至了。因此,不但不会竭流,而且还开掘了丰沛的财源活水。舒遵刚从理论上论证了在经商中以义为利的必要性。
这一时期的商人中,在对义、利关系的辩证思考方面,也许只有很少的人才能达到舒遵刚这样的理论高度。但在经商中对义奉行不渝,义、利冲突时舍利而取义的事例,则是常见的。如:汪坦“出游吴楚,虽托游于货利之场,然非义弗取”(注:《徽》655条,896条,1356条,548条。);倪起蛰继承父志,习懋迁营生,“以义为利,家产自此丰”(注:《徽》655条,896条,1356条,548条。);江羲龄服贾养亲,“尝贸易芜湖,有误投多金者,却弗受”(注:《徽》889条,265条,466条,465条。);言三应曾经商建昌,于旅店拾数百金,多方打听失主。留待月余,无果。数年后,三应前往抚州,在船上遇贩鸡的人,“从诟其不洁,其人曰:‘嘻,我故有金,某年在建昌遗之,以至此也。’三应询得其实,举还之,不告姓名”(注:民国《歙县志》卷九《人物·义行》。);许尚质“客吴邸也,获床下遗金百镒,亟踪迹前所舍客归之”(注:《徽》889条,265条,466条,465条。);许明大“挟资游吴楚燕赵间,民之衣贫不给者,咸称贷于公,公每以义为先。洎岁凶,逋者争鬻子女以报,公止之曰:‘吾岂不利而割人之至爱耶?’悉取券焚之,示不复取”(注:《徽》889条,265条,466条,465条。);王福奴“善生殖,商游吴浙,士大夫深加敬爱。有蔡姓者,欠逋欲鬻女以偿,公闻持券还之,曰:‘毋因是以致离天性之爱耶!’”(注:《徽》889条,265条,466条,465条。)这些商人在经商活动中,真诚地践履着义的准则,肩负着伦理责任和实现经济目标的双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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