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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元熇明清时代徽州真应庙之统宗祠转化与宗族组织——以歙县柳山方氏为中心

时间:2007-3-10 10:53:26  来源:不详
庇神主一位,入庙享祀。

    六曰广祀田。宇内祀田历久不废者,惟苏州范文正公、平湖陆宣公二家。吾祖祀田不多,自弘治年间兴复,仅足供祀事,如遇旱潦苛征,犹虑不足。今环岩裔孙怀德、如@④等输田若干,意以祖庙虽成,难免暴风霪雨,颓垣屋漏之虞,坐其租息,用备修葺,所余少资旱潦苛@⑤司年赔补之助。苟一人倡之,百人和之,不几田连阡陌,俾祖把范公之臂,拍陆氏之肩乎!闻风兴起,@⑥予望之矣。

    七曰兴文会。日后祀田既广,仓廪渐饶,先年文会之举自不宜废。力而复之,人文蔚起,科第蝉联,不可预卜乎!是在贤者之作也。

    八曰择任人。有田则有租息,收其租息以应输征,以供祀事,至公也。无如强梗佃户半属子姓,加以匪人朋党侵渔,司年者所入不偿所出,致祀事草率苟简。自后须任贤能族望以主之,正人兴则匪类熄,田既增广,余羡自生,即存于任事之处,以为增修庙貌之用。

    九曰肃衣冠。奉祀入庙,正礼法趋跄之地,众人之所观瞻,曾未有不衣顶以便服而与齐民等者,况斯文例有颁胙,其隆重斯文至矣,何其不自爱乎!斯礼之所以几几不绝者,恃有此仪文耳。自后不衣顶者不给胙。

    十曰习礼义。祖庙行礼与各派不同,不娴习者每多失仪。须遵文公家礼斟酌定制,使礼有划一,不致临期退缩矣。

    若仔细审视这篇康熙九年与“十二派合同”同时制定的“条议十则”的内容,让人觉得,康熙十四年竣工的建筑物,与其说是修建了过去的真应庙,不如说是新建的崭新的统宗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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