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更为明确,指出:国家设有官吏掌理地方事务,若将地方权力授以族正,“设地方官何用”,行之日久,族正“竟与世袭土司何异”,且族正为一族之首、众亲之尊,徇私包庇,在所难免。明假事权,必至倚仗声势,武断乡曲,聚众滋事,更复何事不可为!(注:《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三五。)
如上,法定社区的里社保甲系列位于其他基层社会组织之上的原则,至少在统治者的思想中是不可动摇的,然而,恰恰从统治政策的反复调整中,我们看到了里社保甲系列的位置从位于其他基层社会组织之上或与其他基层社会组织平行,向位于其他基层社会组织之中发展的事实。而且随着清中后期中央权力趋弱,地方权力趋强,里社保甲系列仍不断向宗族、乡族中发展并与之结合,经过18世纪一百年,清代基层社会出现了“团(练)保(甲)”、“族(宗族乡族)团保”的体制。最终于道咸之际,“立族正”又被正式写入了法律条文(注:咸丰《户部则例》卷三,《保甲》。)。
家族宗族乡族系列
家族宗族乡族系列是自然社区中人们长期以来在“物”和“人”的生产中自然形成,以血缘、地域为基本纽带的社会实体组织。清中后期其发展的特点是:
1.家族宗族乡族系列内部传统的纵向依赖根深蒂固
由于“康乾盛世”农业的发达并非由于生产工具、生产关系变革带来的质的突飞猛进,而是凭着众多的人力,凭着不断向长江中上游丘陵地区、东北西北西南边疆地区、房前屋后山头地角进行广泛而充分的土地垦辟,凭着传于美洲、作为粗劣口粮的蕃薯、玉米等高产作物的普及,以低下的生产手段堆积而成,因此,“康乾盛世”农业发达的基础仍是所谓“单一型的机械环境”——由同质、进行相同经济活动、因而彼此没有多少相互依赖性的各组织,依靠共同的公共事业活动、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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